五、借鉴与启示
新世纪以来,捷克政府意识到完善住房政策和解决住房福利的必要性,正视公共租赁住房短缺、存量住房环境恶化的局面,意识到自身在住房供给上的责任。住房市场化改革为捷克住房市场带来了活力,也使捷克政府认识到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和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是新世纪以来捷克住房政策的重新定位,其中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住房对经济与民生关系重大,市场化导向的住房体系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公平与效率。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住房保障完全交给市场解决,政府应积极干预,加大补贴力度。捷克政府采取各种补贴形式对居民住房进行扶持,如:完善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优惠的长期低息购、建房贷款或补助;根据不同收入发放各类优惠贷款,提高购房者的融资能力;对存量住房进行现代化和节能改造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加大补贴力度。捷克的住房补贴政策值得我们参考。
二是重视对年轻人住房的扶持。住房是人一生中最昂贵的消费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很难有能力完全支付,申请住房抵押贷款通常是年轻人获得住房的途径。在捷克,为缓解住房压力,36岁以下的年轻人可以获得低息贷款,孩子出生后还能减免部分未还贷款。以我国目前的高房价而论,虽然一些年轻人利用住房金融手段获得了自有住房,却不得不在生命黄金时期中的20到30年,每年用占可支配收入的40%至50%甚至更高的比例偿还贷款本息。沉重的负担使年轻人择业首先考虑的是工资待遇,兴趣、理想在房子面前就不值一提了。这从根本上抑制了年轻人的创造力与创业精神。
三是开拓多元化建房模式。捷克在发展住房金融鼓励个人购房的同时,也通过政府补贴和优惠贷款鼓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自建房。在我国,整个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却被90%以上的商品房所占领。居民收入是有差异的,如此高比例的商品房使一部分人很难获得合适的住房;同时,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自建房、合作集资建房的需求又很高。允许发展多种建房模式,打破商品房垄断,是平衡住房供需,稳定住房价格,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有力手段。
【注释】
[1]为缓解住房需求与有限公共资源之间的不和谐,保证住有所居,20世纪60年代,尤其是在七八十年代,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捷克政府建造了大规模的预制板楼;但是由于质量监控不严格,大量技术缺陷很快显露出来,加重了日后的保养与维修任务。大量的预制板住房的建设是当时东欧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截至2001年,31%的捷克人口仍然住在预制板公寓中,在更大一点的城市中,甚至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于此。当时关于住房短缺的另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建立一个密集的由国家补贴的公共交通网络,允许农村居民每天在城市中心与农村之间通勤,以阻止人口向大城市迁移。住房短缺在1990年之前基本解决。
[2]国家租赁住房的管理由社区一级的公共管理企业负责。住房通过行政管理程序进行分配,尽管官方宣称遵循公平与需求原则,但是事实上却存在着贿赂和保护主义。低租金的住房通常都优先分配给了国家和政治机构中的上层人物、军队人员,也就是说,都是那些收入较高的掌权人物。
[3]早在捷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合作社住房就有着悠久的传统。它建立在住房合作社成员“集资入股”的理念之上,每个市民只要缴纳一定会费就能够成为会员。住房归合作社所有,合作社成员无权处理(如在市场上出售)。合作社住房的含义在社会主义时期发生了很大改变:过去的小合作社强行并入大社(如在20世纪50年代,布拉格把本市范围内战前所建的全部合作住房合并成一个住房合作社来管理);国家权威性增强,每个合作社内部的管理原则都是统一标准;社员参与住房管理的权利或多或少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4]私有家庭住房还包括用于娱乐休闲的第二套住房(农舍似的小别墅、避暑别墅),这是捷克社会主义时期的一个住房特色,也是不同于其他东欧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第二套住房的大规模扩张与流行主要源自中产阶级。有能力拥有第二套住房代表一个人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这个行为本身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社会问题。布拉格之春是第二套住房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里程碑。1971年,在捷克用于个人休闲娱乐的第二套住房超过156000套。1980年这个数字增长到近225000套,在1991年达到约268000套。
[5]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住房都以一个非常优惠的价格出售给实际的承租人,有时候房价甚至低于同地区同等住宅的十分之一。
[6]在捷克,这些机构的名字含义为“住房储蓄银行”,但是他们更愿意用英文称之为建房互助协会,这里就采用这个名字。
[7]针对基础设施的拨款也可以用于其他人(除政府之外)开发的小块土地上。
[8]此项贷款必须同抵押贷款或建房互助协会贷款绑定在一起才能获得,且有家庭收入上的限制条件——家庭收入不超过所谓“最低生活收入”的四倍,这个会根据家庭结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999年财政预算在这项计划上拨款14.5亿克朗,共有7250套住房受惠。
[9]补贴金额大约为九十年代后半期新建住房平均造价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此类住房允许地方政府与未来的承租人成立合作社,承租人会承担一部分建房成本;同时还有住房开发商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得以获得政府补贴之外的建设费用。
[10]受保护住房的前身是在1995年区域发展委员会制定的住房方案下建设的社会关怀住房。目标人群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24小时社会照顾的人。由国家补贴,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并为居住者提供社会关怀服务。1995-2002年期间共有约7500套公寓完工。2003年后,社会关怀住房纳入到受保护住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