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性的追溯

一、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公共性的追溯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以及分工的不同发展时段,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前的历史时期区分为部落时期、古典古代时期以及中世纪封建时期。这三个时期的公共性发展,呈现了人类社会公共性的最初形态,同时也各具特点。

(一)部落时期的原始公共性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8],在人类产生之初,彼此之间即存在一种物质上的联结。人们之间最初所具有的联系可视作人与人之间公共性的一种体现,可见公共性与人类历史的产生和发展相伴相随。在人类产生之初的部落时期,人类社会的公共性体现为个人对共同体的高度认同,这是人类历史中最为原始的公共性。

在部落时期,自然分工的出现孕育出公共交往的最初形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虽然部落时期的分工“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形成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29],但是不可否认此时分工已经出现。部落时期的分工一开始仅仅是基于性别的生理基础之上的分工,在这之后才逐渐出现“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地’形成的分工”[30],男性从事狩猎采集等重体力劳动,女性从事缝纫纺织等基础性劳动。这种人类分工虽然只是简单的自然分工,但是却与动物群落受到自然界完全支配的自然分化存在本质区别,体现出人类在原始社会中群体的、共同的劳动方式,以及有意识的自主交往与协作。不过由于此时的生产力还很不发达,这种交往与协作在落后生产力的制约下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对自然的依赖。人们主要通过打猎、畜牧、耕作等为生,所有生活资料的来源全然依赖于自然界。这种人关于自然界的全然的彻底的仰赖,引起人们彼此之间的倚赖,由此逐渐产生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原始共同体。

在部落时期,个人与原始共同体的关系并非良性的互动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消极的公共性。由于这一时期不发达的生产力以及不发达的分工,此时的社会结构仅仅“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31]。在这种以血亲和地域分化而成的家庭形式之中,潜藏着奴隶制的雏形,个人与个人之间仅仅具有依存性而不具有独立性,人们完全依赖于原始共同体,原始共同体表现出对个人的绝对控制。一方面,部落时期的社会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人们以原始共同体的利益为中心,公共利益是必然和永恒的价值尺度,毫无个人利益可言。另一方面,部落时期的个体高度依附、全然埋没在共同体之中,个人没有独立人格、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由选择,所谓的“价值共识”也仅仅是每个人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对共同体消极而被动的适应。

可见,在部落时期的原始社会,公共性就已经以一种原始的方式存在,个人对原始共同体表现出高度的依附与认同,与原始共同体之间保有一种原初的、直接的统一。但是由于个人缺乏独立性,此时的公共性只是原始的消极的公共性。

(二)古典古代时期的消极公共性

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之上,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32],人类社会进入古典古代时期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这一时期,人们对自然的依赖程度逐步减弱,人与人之间的依附程度亦逐渐降低,公共性呈现出与部落时期不同的特征。

在古典古代时期,伴随着城市的产生,公共机构开始建立。在城市中,“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机构。”[33]在公民的政治生活中,公民能够行使政治权利,参与政治决策,政治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公共性。但是此时的公民依然依附于城市、城邦等共同体,只有在其所隶属的共同体之中才能生存。共同体优先于个人,个人服从于共同体,个人与共同体的统一同部落时期一样,均是以共同体的绝对优先性作为前提和原则。

在古典古代时期,无产阶级这一推动人类公共性发展的重要力量初现萌芽。与此同时,伴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战争和交易这种外部交往的扩大”[34],潜藏于部落时期的奴隶制日益得到发展,公民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逐渐趋于成熟,原始共同体中的天然血缘纽带被打破,人类社会中分裂出公民和奴隶也就是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两大对立阶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当时平民小农已经呈现出向无产阶级的转变趋势,不过因为其“处于有产者公民和奴隶之间的中间地位”[35],最终还是没有得到独立的发展。

当社会生产力持续向前进步,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逐步开始显现,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分裂亦日渐形成。随着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一些社会成员可以不再从事物质劳动转而从事精神劳动,通过交换获得生活资料。此时的分工相较于部落时期已经比较发达,由原始的自然分工转向更为复杂的社会分工。在这一过程中,城市和乡村的分裂也日益形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是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分工之中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在城市,诸如“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36]呈现出高度的聚合状态;而在乡村,这些却表现出十分涣散的形态。在此之后,象征着城市利益的国家与象征着乡村利益的国家中间也渐渐产生对峙与冲突。

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也使得物质财富的私人占有成为可能。古典古代时期的所有制形式表现为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与此同时,私有制也已经开始得到发展。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私有财产的聚集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之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不过此时的私有制是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37]的私有制。对于公民而言,他们依然受制于公社所有制,只具有支配属于自己的奴隶的权利。

在古典古代时期,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在总体上依然是相统一的,共同体对个人的支配依然是消极的公共性的体现。但是伴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内部逐渐出现公民与奴隶、城市与乡村以及城市内部的对立。

(三)中世纪封建时期的公共性过渡

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古典古代时期落下帷幕,中世纪封建时期拉开序幕。中世纪封建时期既承接着古典古代时期的公共性传统,又连接着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共性转变,呈现出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中世纪封建时期确立了封建主义制度,封建贵族等级制度是其核心,这一制度是在土地分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分封制度下,国王位于顶端,将国家也就是他的私有领地分封给大贵族即国王的直接附庸,大贵族再将他们的封地分封给小贵族即大贵族的附庸,最后小贵族再将他们的封地分给骑士。在该过程中,国家权力随土地一起被层层分散给各级封臣,国王只与自己的直接封臣产生直接联系。拥有一块封地的人即领主同时拥有这块土地之上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各项权利,并且管理这块封地之上的所有臣民。然而,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绝对的统治和被统治,而呈现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以具有私人性质的契约为基础而形成的。相较于封臣而言,领主尽管享有更多权利、履行较少义务,但是并不能够对封臣进行完全的统治,亦不可以对封臣的封臣实行统治;封臣一定要对领主忠诚,领主也一定要根据法律行使统治权。如此一来,封地成为封主的私有财产并赋予封主在封地之上的各项权利,公共权利、私有权利与私有财产之间就没有了明显的界限和区分。在各个封地,人们的忠诚也只面对自己的领主,国家层面的整体的公共领域和公共精神也不复存在。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中世纪封建时期的所有制形式是封建的等级的所有制,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对立依然存在,只是已不再是古典古代时期的公民同奴隶二者之间的那种对立,而代之以贵族与农奴二者之间的对立。“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38],于是,在乡村承受着贵族压迫的没有人身自由的农奴陆陆续续地逃往城市,并在城市加入行会。在行会中,只身流入城市的农奴屈从于行会师傅,要么经过培训后参与行会劳动,要么从事短工劳动,由于城市对短工的需要,以农奴为基础的平民逐渐形成。由于城市内部住户稀少、城际之间联系有限,在城市的行会内部以及各个行会之间,基本不存在分工,若要当师傅就一定要对本行的技艺样样精通,人与人之间的公共交往十分有限。后来,伴随着生产与交往的分离,形成了商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分工才逐渐开始扩大,“同邻近地区以外的地区建立贸易联系的可能性”[39]才日益成为现实。

在分封制度下的中世纪封建时期,公共性十分有限,公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也不存在整体的公共领域和公共精神。但是封建社会后期商人群体的出现以及贸易联系的发展,成为推动近代资本主义公共性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