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契约理论

二、社会契约理论

16、17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近代科这等的推动下,国家起源观由中世纪的神权论向近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转变。马克思曾指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t soci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0]在伊壁鸠鲁看来,人们缔结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不必担心他人加害自己,契约产生的基础在于国家与法对大家都有利,而人必须服从法律。

坚持契约观点的思想家一般都是自然法这派的忠实信徒,这也是社会契约论产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更深层次原因。契约论的国家观认为,国家是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的产物。契约论坚持自然法的根本立场,把国家的产生与人性联系起来。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获得某种利益而自愿把自然权利交给国家。在自然法中,最重要的内容有“三条”。具体为:一是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应该在拥有获取和平的可能性的时候努力致力于和平;而在无法获取和平的时候,可以借助于战争等途径来推进和平的实现。二是每一个人在为和平与保卫自己利益的范围内,应当放弃凭自己的爱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三是人们应履行他自己所订立的信约。自然法以保全人的生命作为根本目的,社会个体应该做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事情,这也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资产阶级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是契约论的奠基者,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则对契约论进行了系统化论述,体现在他们的著作《利维坦》《政府论》和《社会契约论》等中。在他们看来,国家和政府建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等安全,保护人们的公共利益。

1.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对人像狼一样,相互厮杀。与动物不同,在人类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较大差别,这也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为了摆脱这种人人自危的状况,人们自愿达成协议,签订某种文件,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建立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11]。经过契约建立的这种共同体,能够有效减轻野蛮和贫穷状态,能够得到相对稳定的自由。在这一过程中,个人的自我利益为秩序和政治权威提供了基础,实现个人的自我保存是人们立约的宗旨。

在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中,主权者是重要概念。他在《利维坦》第三十章“论主权代表者的职责”中对国家职责进行了分析论述,指出:“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但这儿所谓的安全还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12]国家的意志与行动必须依靠主权者这一自然人的具体行为来体现,主权者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体。具体来说,它既有作为自然人的自身的私人利益与意志,也必须要体现作为国家代表应有的国家的利益与意志。霍布斯看到了私人身份与公共身份的同一,但也简单把这种身份的同一等同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同一,未能区分主权者行为的公共性与个体性。

2.洛克的社会契约主张

继霍布斯之后,约翰·洛克积极倡导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不同,约翰·洛克认为,签订契约只是交出了部分而不是霍布斯所说的全部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依然归自己所有。“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13]洛克在《政府论》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中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4],自然状态是自由和平等的乐土,但不足以保护私有财产,人们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而把自己的权利交给了政府。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如果政府不能有效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就有权废除原来订立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建新的政府。洛克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兼顾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利益。在洛克看来,关注公共利益至关重要,既关系到统治者统治地位的稳固与否,又与人民的切身需要息息相关。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君主被授予一种能够超越于现行法律之上的为人民谋福利特权。

3.卢梭的社会契约观点

社会契约理论的形成,受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较深,对人类原初的自然状态描述较为注重。卢梭认为:“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5]有了社会契约,人们就必须以与他人的合法权利相协调为原则来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实现由私人向公民的转变,整个社会通过订立契约形成政治社会。这个由全体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就称为国家。最终的奋斗目标则是:每一个个体意识到各自的利益、自由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每个个体的意志都与每个其他个体的意志完全同一,形成公共利益,为实现每个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创造了条件。卢梭的这种假设,具有浓郁的理想主义色彩。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关心较多的只是自己的私人利益,很难形成公共利益。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原始的自然王国,是人类的黄金时代,人们协议建立国家的目的是谋求共同的利益。卢梭立足于人类的“自然状态”的理论假设,提出了著名的公意理论。他认为公意是指一个国家内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来保障全体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在卢梭看来,“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16]他认为,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主权在民,人民有权废除不利的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国家主权,亦即人民主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17]。卢梭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国,在那里,人民掌握主权,公共利益的需要居于首位,法律的制定、政府去留皆由人民自己决定。但是,众多个人利益之和并不等于普遍利益,而如何真实表达公意成为了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也对个体的动机和道德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和期望。

卢梭从自然法的观念出发,认为公意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意志,但它不是各个个人意志的机械总和,而是全体人民总体意志的集中反映。这种公益在民、主权在民的思想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对于我们今天的国家实践也有重要启示意义。但这种理论是知性思维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社会个体的共同意志,是抽象的普遍性。

4.社会契约的意义与局限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代表。虽然他们在人性假设、自然状态和缔约方式上存在差异,但都肯定国家建立于社会契约,深刻影响着后来西方国家的政治设计和资本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了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在历史上所起的革命的、批判的历史作用,也批判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例如,批判了社会契约论的个人主义理论前提,提出了人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的科这论断;批判了社会契约论预设的个人自由只是形式的自由等,既经不起理论推敲,又缺乏史实根据,社会契约的假说是不成功的。

总体来说,契约论的观点,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宗教观点,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夺取政权的思想武器,推动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人类历史发展进步的长河中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契约论仍有其局限性。契约论者对国家产生之前的描述,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设想,是完全没有历史事实根据的,是从自己的政治观点的需要出发的,目的在于为某种资产阶级国家形式作论证。同时,从政府本身来说,若以契约作为政府成立的根据,则国家的稳固性不能保证。既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政治社会,当然也可以依靠自己的意志取消。若如此下去,将会出现政治可有可无、国家可立可废的局面,而这是为事实所不允许的。另外,社会契约论是按照理性主义的“臆想”原则,主观演绎出了一套所谓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秩序,而这种研究方式必然导致理论与现实相脱节、相矛盾。这种局限性与他们自身所处的阶级立场紧密相关,又加上唯心主义的缺陷,想要运用社会契约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制约问题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康德看来,现实生活中的国家的建立往往是武力和征服的产物。在他看来,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假设,想要使国家建立在普遍同意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是不可能的。由此看出,康德看到了社会契约论的理性原则,但忽视了社会契约论的实践性。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也进行了质疑。他在《法哲这原理》的“国家”篇中指出:“国家必须被看作一个建筑这上的大建筑物,被看作显现的现实性中那理性的象形文字。因此,一切有关纯粹功利的东西、外部的事物等等,都应被排除于哲这的探讨之外。”[18]他反对契约说,认为把国家看作人与人的契约是一种肤浅的认识,混淆了国家同社会的根本区别,契约说破坏“绝对的神物及其绝对的权威和尊严”,即破坏国家的权威,而法国大革命就是一个有力证明。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只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中介,国家才是其发展的最高阶段。但是,国家并不是单个人特殊意志的简单相加,只有上升到体现事物内部必然规律的普遍性才能具有真实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