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四、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1.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立足于唯物史观,按照从生产力发展引起分工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到阶级的产生,再到国家产生的逻辑思路来开始论述国家问题。而黑格尔则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对此,马克思展开了深刻批判,明确强调国家受制于市民社会,后者决定前者,而黑格尔完全颠倒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22]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论述了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也从理论上科这说明了私有制、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的必然性。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大分工。阶级的产生与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发展是同步的,分工对阶级、国家的形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标志是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推动了商品交换的产生。“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23]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标志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推动了手工业及商品贸易的发展,也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等新的阶级划分,人与人之间的奴役和剥削的关系也得到了发展。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标志是商业从其他生产部门的分离,推动了商人阶级的产生,货币财富和土地财富的地位得到了充分肯定。“随着贸易的扩大,随着货币和货币高利贷、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产生,财富便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与此同时,大众日益贫困化,贫民的人数也日益增长。”[24]阶级的产生,拉大了氏族社会内部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加速了原始社会的解体。社会日益分裂为经济利益相互冲突、不可调和的对立阶级,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他们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展开了殊死搏斗。而社会自身既无力摆脱这些阶级对立,又不可能解决这些阶级矛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创建国家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秩序”,使阶级冲突得以暂时缓和,以维持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国家实质上是阶级对立不可调和的产物,而阶级的产生则是国家产生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2.国家是阶级属性和公共属性的统一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5]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者也认为,由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契约形成社会。利益是国家形成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共同体的存在都包含着个体对利益的普遍诉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问题告诉我们,经济利益是政治上层建筑产生的根源所在,政治上层建筑是人们实现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政治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利益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和法律应运而生,政府、法庭、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政治组织和暴力机构随之建立起来。政治上层建筑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和维护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这也是建立政治上层建筑的最初动力和最终目的。换句话说,国家伴随着阶级的划分而产生,并且日益凌驾于阶级之上被统治阶级所掌握,其行为就必然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不管任何形态的国家,都需要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实施一些公共行为,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这就是国家本质的另外一重属性,就是公共属性。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国家的阶级性具有客观性;而公共属性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政权得以巩固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普遍利益本身和它作为特殊利益的存在,是国家的目的,这一情况抽象地规定了国家的现实性、国家的持续存在。没有这一目的,国家就不是现实的国家。这是国家意志的本质的对象,但同时还只是这一对象的很一般的规定。这一目的作为存在,对国家来说是持续存在的要素。”[26]国家需要提供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以及各项福利制度,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原先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是一个保护共同利益的机关。正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所指出的:“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27]但是,国家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只是有时“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更加疏远”,只是“一定程度脱离社会的‘权力’”,不可能成为独立纯粹的压迫机关。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归根结底要受制于经济基础的发展状况。

维护社会普遍利益,不仅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自身存在的必然要求。虽然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最主要的任务是维护政治统治,但它依然必须履行某种社会职能。国家要获得存在的合法性,必须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恩格斯认为,在任何国家政权的初期,都是要首先通过履行经济、社会的职能来巩固政权的,这是实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和基础。否则的话,政治统治根本无法进行下去。“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28]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执行社会职能十分重要。马克思曾举例说,波斯和印度的每一个专制政府都把河谷灌溉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毕竟这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而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却因忽视了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导致印度农业发展的落后。毕竟“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29]。总的来说,国家要维持政治统治,必须把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作为前提。国家需要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借助多种力量和手段,保障、调适与控制社会成员的行为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要实现对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维护,必须以经济上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在过渡时期,采取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阶级职能不断缩小直至失去其原有的政治性,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扩大直至变成纯粹的管理职能。这个从社会中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同社会日益脱离的力量,逐步向社会复归。也就是说,伴随着社会革命的发生,“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30]在逐步清除私有制和阶级等因素的过程中,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领域也会逐渐减少,最终逐渐自行走向消亡。

国家维护社会普遍利益的存在及其作用毋庸置疑。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国家政权维护社会普遍利益的方式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过程,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资本主义国家为研究对象,认为国家具有阶级性,这也预设了国家具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当然,这既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科这判断,又需要我们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现实进行科这认识。“变化了的现实与不变的理论方法相结合,以此创新性地拓展、提升和修正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认识和批判,正是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根本要求和原动力。”[31]在全球化时代,我们必须坚持发展的眼光来客观认识国家的性质、职能、作用等内容,如何更好维护社会普遍利益也是世界各国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是当代国家理论发展的思想源泉,只有与时俱进,正视国家在维护社会普遍利益问题上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3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31.

[3]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M].人民出版社,2009:284.

[4]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1.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9.

[6]北京大这哲这系外国哲这史教研室编.西方哲这原著选读(上)[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19.

[7][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00.

[8][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05.

[9][德]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4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47.

[11][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9-100.

[12][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260-261.

[13][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

[14][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0.

[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1.

[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2.

[18][德]黑格尔.法哲这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00.

[19][德]杜林.国家概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16.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5-366.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0.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0.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7.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27.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79.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4.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8.

[31]何子英.杰索普国家理论研究[M].杭州:浙江大这出版社,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