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害的主要特点

(三)洪涝灾害的主要特点

受季风气候和地理条件的强烈影响,我国境内从南至北、从东到西气候差异巨大,降水年内分配不均,年际变幅较大,因而洪涝灾害发生频繁。如果沿着400 mm等降水量线将境内国土划分成东西两个部分,那么东西部地区的洪涝灾害成因略有差异:东部地区的洪涝灾害主要是由暴雨和沿海风暴潮引起的,西部地区的洪涝灾害主要是由融冰、融雪和局部地区暴雨引起的。因此,造成我国洪涝灾害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暴雨洪水。我国洪涝灾害的特点可概括为范围广且突发性强、历史久且发生频繁、危害大且季节性强。

1.范围广且突发性强

除沙漠、极端干旱地区和高寒地区外,我国约有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地遭受着洪涝灾害的威胁,其中长江、黄河、淮河、海河、辽河、珠江、松花江等七大流域中下游地区属于洪涝灾害的高风险区。这些区域主要位于我国东部地区,包括河南、安徽、江苏、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以及四川8个省,有73.8万km2的地面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集中了全国近1/2的人口、35%的耕地和3/4的国内生产总值。上述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常常发生强度大、范围广的暴雨,而城市防洪能力却普遍偏低。据梁士奎等人(2009)关于城市防洪标准的数据显示,在有防洪任务的639个城市中,防洪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占63%,防洪标准低于50年一遇的占85%。这也就导致了洪涝灾害的突发性较强,一旦发生了罕见的洪涝灾害,人民群众往往来不及撤退,从而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年降水量较多且60%~80%集中在汛期6—9月的东部地区,常常发生暴雨洪水;占国土面积70%的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常因暴雨发生山洪、泥石流;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有部分地区遭受由风暴潮引起的洪水的袭击;我国北方的黄河、松花江等河流有时还会遭受由冰凌引起的洪水。

我国东部地区常常发生强度大、范围广的暴雨,而江河防洪能力又较低,因此洪涝灾害的突发性强。1963年,海河流域南系7月底还大面积干旱,8月2—8日,突发一场特大暴雨,这一地区发生了罕见的洪涝灾害。山区山洪泥石流突发性更强,一旦发生,人民群众往往来不及撤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2010年,甘肃舟曲、贵州关岭、云南巧家、四川地震重灾区接连发生特大山洪灾害。当年共发生山洪灾害近2万起,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山洪灾害371起,其中特别重大的山洪灾害19起,重大山洪灾害16起。当年仅山洪灾害就造成2824人死亡。风暴潮也是如此,如1992年8月31日—9月2日,受天文高潮及16号台风影响,从福建的沙城到浙江的瑞安、鳌江,沿海潮位都超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潮位。上海潮位达5.04 m,天津潮位达6.14 m,许多海堤漫顶、被冲毁。

2.历史久且发生频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增大、人口激增、开垦范围扩大等因素促使洪涝灾害发生频率较历史时期更为频繁。谷洪波等人利用国际紧急灾难数据库(EM-DAT)的统计数据,研究1988—2012年间我国发生的严重洪涝灾害,研究表明:其间我国发生大型洪涝灾害172次,其中2002、2005、2006、2007年洪涝灾害发生最为频繁,均超过了10次/年;特大洪涝灾害的发生频率也有所上升,我国共发生重大洪涝灾害9次,平均2.2年一次,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约2.7年发生一次的平均数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谷洪波等,2012)。

3.危害大且季节性强

历史上,洪水事件往往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影响并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粮食减产绝收和房屋倒塌,带来饥荒、病疫甚至社会动荡、朝代更迭等重大次生灾害和社会影响。如1931年江淮大水,洪灾涉及河南、山东、江苏、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8个省,淹没农田1.46亿亩,受灾人口达5127万人,占当时8个省总人口数的25%,死亡40万人。1991年,我国淮河、太湖、松花江等部分江河发生了较大的洪水,尽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各族人民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抗洪斗争,尽可能地减轻了灾害损失,但全国洪涝受灾面积仍达3.68亿亩,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79亿元。其中,安徽省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49亿元,约占全年工农业总产值的23%,受灾人口44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76%。同时,洪涝灾害的发生还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和季节性特征,与各流域雨季的早晚、降水集中时段和台风活动等密切相关,时间主要集中于夏季。其中,长江、珠江流域洪涝灾害发生时间集中在5月中旬至10月,持续时间相对较长;黄淮海流域洪涝灾害发生时间集中在6—8月,该时期雨季雨水较多;松辽流域洪涝灾害发生时间集中在7—8月,受夏季风影响,开始得晚且持续时间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