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洪涝灾害的直接经济影响,主要就是指受灾体遭受洪涝灾害袭击后,自身经济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直接影响。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单位面积的经济密度大幅度增高,虽然洪涝灾害强度不大,但经济损失却呈现上升趋势。近年来,大量水利工程的建设有效地降低了洪涝灾害的强度,但是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在抵御洪水过程中损毁严重,水利设施因灾经济损失年均占洪涝灾害总损失的15.8%,且呈逐年增高趋势。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每年台风过境均给东南沿海一线省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灾损失额年均400亿元,且呈逐年波动增高的趋势。2013年达到1259.91亿元,占当年洪涝灾害经济总损失的39.9%。台风灾害经济损失占年度洪涝灾害总损失的比重呈现明显的周期性波动,但趋势不明显。2000年以来,台风灾害造成的年均经济损失占总经济损失的28.9%,其中2003年、2010年台风灾害损失占总损失的比重最小。图4-2为1991—2018年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年GDP的比例均值。

图4-2 1991—2018年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年GDP比例均值

从直接数量来看,1990年以来,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国总经济损失5%以上的省区有9个,分别是有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上述省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总和接近全国的60%。其中,浙江省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所占比重最大,占全国总数的9.9%。就水利设施经济损失而言,年均水利设施经济损失占全国总经济损失5%以上的省份有6个,分别是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上述省份水利设施经济损失总和超过全国水利设施因灾经济损失总额的50%。其中,四川省年均因灾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所占比重最大,占全国总数的10.2%。

从空间分布来看,湖南、广东、浙江等省份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亿元以上。如浙江省年均因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2.47亿元;东北的辽宁,长江流域的四川、重庆、湖北、安徽、江西、福建、广西等省(区、市)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0亿~100亿元之间;天津、宁夏、青海、西藏、上海等省(区、市)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在10亿元以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年均因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为1.96亿元。就水利设施因灾经济损失而言,我国南方地区除贵州、上海、云南、海南等省区外,大部分省(区、市)年均水利设施因灾经济损失都在10亿元以上,其中四川省数量最多,年均因灾水利设施经济损失达到24.8亿元。吉林、辽宁、河北、陕西、云南等省年均水利设施因灾经济损失在5亿~10亿元之间。宁夏、青海、西藏、上海等省(区、市)年均水利设施因灾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如上海市年均水利设施因灾经济损失仅为0.3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