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工程措施

(一)防洪工程措施

1.坚持以民生为本,合理安排防洪减灾的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总体增多增强趋势明显,多灾并发和灾害链特征日益突出,重大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十分复杂。与此同时,公众灾害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淡薄,公众自救互救技能还普遍缺乏,需要探索完善。要增强忧患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醒,作好随时应对各类灾害,甚至同时应对多场重特大灾害的应急准备。新中国成立后,江河的抗洪能力大大提高了,洪水灾害逐渐减少了,社会公众的防洪减灾意识也渐渐淡薄了。如不少城市扩建,为了减少投资,占用了蓄洪行洪或调蓄内涝的湖泊洼地,造成防洪工作中的矛盾;一些山丘地区的城镇村庄,盲目向河滩地发展,一遇山洪暴发,损失惨重;一些保护面积较小的堤圩,防洪标准不可能很高,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一遇较大洪水,就可能遭受毁灭性的灾害。有的地方,为了局部利益而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措施,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加重了灾害。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加强防洪减灾的指导。例如:

(1)山丘区的中小河流,应大力开展水土保持,退耕还林、植树种草。有条件的地方,修建中小水库和淤地坝,对山洪进行综合治理。在这些中小河流的两岸,要防止盲目修建堤防,以免抬高洪水位并加重灾害。城镇村庄的选址要极其慎重,防止侵占行洪河滩并注意避免地质灾害。要鼓励群众逐步建设有一定抗洪能力的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房。

(2)江河冲积平原上的城乡建设和工业、交通设施,都要考虑防洪部署问题,不应占用行洪滩地。重大建设项目,要经过防洪主管部门的认可。在城市建设中,要注意建成完善的防洪排涝体系,禁止在行洪滩地与分蓄洪区建设开发区和盲目缩窄排洪河道。在超标准洪水可能淹没的城镇村庄,要进行洪水灾害的风险分析,绘制洪水可能淹没的风险图,制定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长远规划;并在国家的组织和支持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计划地逐步完成。

(3)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风暴潮的危害极大,这些地方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建成以防御特大风暴潮为目标的高标准海堤,以求长治久安。

2.构建点、线、面密切结合的防洪工程体系

逐步建成与现有堤防、水库、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相配套的防洪工程体系,是防洪减灾的物质基础,也是实施洪水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防洪工程体系规划布局的总体原则是蓄泄兼筹,但蓄与泄的关系应根据流域洪水产生和演进的规律、河湖水系的地形特征、防洪保护区的相对位置及保护标准与保护重点来确定。对于水量充沛、洪水峰高量大且峰型较胖的南方河流,应贯彻“以泄为主、以蓄为辅”的方针,主要通过加高加固堤防和河道整治来提高河道泄洪能力。对超过堤防和水库防洪能力的洪水,则必须开辟蓄滞洪区予以滞洪削峰。对于水资源短缺、洪水峰型较瘦的北方河流,则应“蓄泄结合”并适当加大“蓄”的比重,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资源。对于稀遇洪水,应在充分发挥堤防、水库防洪作用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蓄滞洪区进行洪水管理。尤其对一些中下游河段区间洪水较大、上游水库无法控制、河道泄洪能力又十分有限的河流,蓄滞洪区的设置更是必不可少。

“点”,就是继续修建各级河道的控制性水库。除巩固改造现有水库外,还要结合水资源综合利用修建水库工程,如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珠江龙滩等,以加强和提高对洪水的调节控制和调度能力。加速分蓄洪区安全设施和配套工程的建设,使分蓄洪的运用尽量做到适时适量,尽力减少对分蓄洪区内固定资产的破坏,减少损失和失控事故,减小灾后恢复和救灾困难。

“线”,就是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这是防洪的基本措施和长期持久的任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江大河沿岸和滨海地区将是城镇集市、工矿企业和水陆交通枢纽的密集地带。对江河湖海岸线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利用有利时机进行治理,协调经济发展与防洪需要的矛盾。

“面”,就是在广大山地丘陵区推行水土保持和小溪小沟的治理,控制水土流失,减轻山洪、滑坡、岩崩等山地自然灾害。

3.加强河湖洲滩、行洪区、蓄滞洪区等水域岸线的管理

加强河湖洲滩、行洪区、蓄滞洪区等水域岸线管理工作的内容很多,任务繁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加强水域岸线的检查观测,掌握其动态变化;组织清淤、清障,保持原设计防洪能力;监督和禁止滥围、滥垦、扩大圩区、设置新障等对蓄洪行洪有害的活动;限制和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任意开发建设及开采、爆破、堆料、发掘等对防洪有害的活动;如需开发利用河湖洲滩水域岸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由河湖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以上地方政府批准;严格控制水域内人口的增长,鼓励外迁和外出就业,使区域内人口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其他一般地区;调整水域内原有生产结构,使之更能满足行洪和蓄滞洪的需要,并尽量减少被淹损失;在滩区、行洪区、蓄滞洪区内组织必要的安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