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优化与权责划分

三、机制优化与权责划分

美国政府为了K-12在线教育的发展制定了多部法律政策,但美国宪法规定了K-12在线教育的责任主要还是在于各州。K-12在线教育的财政投入方面主要由各州负责,联邦政府不过多干涉。但为了保证在线教育质量,联邦政府也会通过政策、法律的引导向各州和学校提供援助,明确政府机构、供应商、中介机构、K-12学校等在线教育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职责权利(见图7-3)。

图7-3 美国K-12在线教育利益相关者职责权利

(一)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准入审核;委托第三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在线课程质量评估和在线教育绩效评估;监管州立虚拟学校与区域服务机构,或授权监管虚拟学校与特许学校,重点在虚拟学校的审批、课程设置到相关人员的聘用等环节加强对虚拟学校的管理,以保证虚拟学校的教育质量;提供和管理在线课程目录与注册;规范在线教育与教师专业发展。政府机构的政策直接决定在线教育的资金资助、课程质量、虚拟学校的发展等,并通过加强在线教育体制、法规、支持性服务体系的建设来促进美国在线教育的发展。从“质量”角度考虑,政府一方面对在线课程供应商进行严格认证,使用领域内享有权威的标准对在线课程进行审查,确保课程产品质量;同时要求学区、虚拟学校或课程供应商做好课程学习中的监督与辅导、课程学习后的测试与评估,以保证课程学习的质量。另一方面,将课程供应商的选择纳入政府绩效问责系统,促使政府督促课程供应商提升在线课程资源和服务的质量。

(二)供应商

这里的供应商泛指K-12教育机构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内容、学习指导、工具和其他在线学习资源和服务的经营实体,可以是公司、政府机构,或者是非营利性组织。供应商可以是在线课程、数字化资源等内容的提供者,在线教育平台、学习管理系统、学习分析工具等工具的提供者,以及在线教师、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援助、定制化服务等服务的提供者。供应商主要负责向K-12教育机构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内容、学习指导、工具和其他在线学习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

(三)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主要指为学校提供在线教育服务和项目的机构或联盟,如州立虚拟学校、区域服务机构和在线教育联盟机构。对K-12学校来说,供应商是在线学习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但供应商不可能把市场集中在某个区域的某些学校,而中介机构不管是在在线课程传递方面,还是在满足学校需求和政府要求方面,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能够满足区域政府和学校的特定需求。以州立虚拟学校为例,通过立法、州立机构创建,由州立教育机构管理,也可以由非营利性机构、委办学校、高等院校、州立教育机构委托的区域服务代理机构经营,然后向学校提供在线课程和相关的服务,绝大多数课程和服务都是免费的,或者象征性地收取费用,其日常运营主要靠联邦政府拨款或者基金会的资助。

美国K-12阶段中介机构提供的在线教育项目主要有单学区项目、多学区全日制在线学校、州立虚拟学校、联盟在线项目4类。单学区项目由学区自主创建,主要服务于本地;多学区全日制在线学校允许学生跨学区学习;州立虚拟学校由州教育机构管理,为全州学生提供在线学习机会;联盟在线项目由学区或中介机构联合开设。不同类型的在线教育项目的教学方式、课程形式及支持体系等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则通过新修订的《在线学习质量国家标准》的子标准《在线项目质量标准》来规范在线教育在项目层面的标准,同时要求州和地方学区承担对在线学习的监管责任与支持角色,以保障在线教育的质量。

(四)K-12学校

美国K-12学校是在线教育的实施者和最终受益者,这些学校需要为其所在学区内的学生提供进入在线学习的机会,以及提供在线课程、AP课程、学分补修等多种服务;同时,学校可自行开发在线课程及数字化资源,创建在线学习管理系统和开发学习工具,以及聘请和培训在线教育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