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管理

三、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的定义

银行存款是指医院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根据规定,医院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医院的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在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医院向银行存款或支款,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原始凭证。②医院财会部门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认真保管,使用时按编号顺序登记。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③医院签发支票和其他结算凭证支付款项时,必须保证存款户有足够的存款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④签发支票必须有单位和负责人印鉴方为有效,印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二)转账结算

1.转账结算的必要性

(1)结算的概念

结算又称货币结算,是指社会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往来而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结算具体包括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形式。现金结算是指直接使用现款的货币收付行为。如在商品交易中,一方交现金,一方交货,当时钱货两清,从而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价款的结算。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把款项从付款人账户上转移到收款人账户上的一种货币收付行为。如在商品交易中,购货方委托银行把自己的存款划到销货方账户上,销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商品,这就是转账结算。

(2)实行转账结算的必要性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账结算。

实行转账结算的必要性在于:①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有利于国家调节货币流通。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用银行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流通,使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有结算起点以下的和符合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才使用现金,缩小了现金流通的范围和数量,使大量现金脱离流通领域,从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创造条件。②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有利于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银行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账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从而缩短清算时间,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③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由于实行转账结算,各单位暂时未用的资金都存入其银行账户上,这些资金就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实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付款单位已经付出,但凭证尚在传递,因而收款单位尚未入账,这样形成的在途资金,也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④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有利于银行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转账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大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账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3)结算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①医院在办理结算中,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②《银行结算办法》中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连带责任。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及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及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0.3%计付赔偿金;因借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以及其他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5%的罚款。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于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通报批评、计扣赔偿或赔款、罚款、罚息、没收非法所得、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法。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单位违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已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又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应责令其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单位出租、出借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出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三)银行存款管理

依照现行法规制度的要求,银行存款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对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因距离较远,办理收付有困难,可报经批准,另外开设一个辅助账户。如需将账户的名称进行变更、合并、迁移或撤销时,应严格按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远期的支款凭证。

第五,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第六,及时对银行存款收支予以登记,建立健全日清日结制度,经常与银行联系和查对。

第七,加强对各种结算凭证特别是支票的保管和管理工作。单位从银行取得的支票应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由出纳员专门负责保管,并按编号顺序签发;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用途及金额;银行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提取现金,不能对个人签发;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准将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存放销货单位代为签发;建立健全支票的领取、使用和注销登记制度。

第八,各单位和银行均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转账结算方式来办理银行存款的转账结算。这些转账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支票、银行本票、信用证、信用卡等。

此外,单位还应该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在途现金、业务周转金、外埠存款以及作为结算保证金的各种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