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政策与管理机构的设置
盐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开始,伴随着盐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为了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盐业政策成为历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盐业政策的执行部门,盐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对于发展盐业生产,保障国家税收具有重要的作用。南通地区地理成陆较晚,虽西汉初年即已制盐,但长期以来隶属扬州、泰州等地,没有独立的盐业管理机构。从文献史料来看,南通设置盐政机构的记载始自唐代。
一 盐业政策的调整
(一) 古代的盐业政策演变
西汉武帝时期,鉴于盐铁的巨利及其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开始实行盐铁官营政策,以垄断盐铁的生产和销售,盐铁之利成为国家重要的财税来源。到隋朝建立,为了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宣布废除有关食盐的禁令,开放全国盐业资源,任百姓开采,且无论食盐的生产、销售,均免征盐税,唐初延续了这一政策,大大促进了盐业的发展。 (46)
唐朝开元十年(722),唐玄宗发布诏令,在全国恢复盐铁征税制度。此后,唐代对盐业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以不断强化政府对盐业的管理。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从业者著籍为专门人户,称为“亭户”。规定“亭户”所产之盐必须全部卖给官府,不得私卖,实行官收官卖,这是唐代食盐专卖制度的开始。唐代宗宝应元年(762),盐铁转运使刘晏再次改良盐法,把原来的官运官销制改为就场专卖与征税合二为一的制度,史称“榷盐法”,即亭户所生产的食盐,由盐官统一收购,不许私自卖给商人;盐官所收的盐,就在盐场转卖给盐商,食盐的流通税包括在盐价之中,商人缴纳盐款后,可以自由运销,不受限制。
宋代食盐实行榷盐专卖制度,国家全面垄断了食盐的产、运、销。按规定:淮盐的产销属于通泰盐区,销行于淮南东、西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以及荆湖南、北路。事实上,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视情况的不同,政府也曾多次对这一专卖制度进行调整。如北宋前期,为缓解北方用兵粮饷紧张状况,实行所谓“折中法”,大意为政府招募商人纳钱货粮草到指定地点,按值给以钱、券,这是北宋前期政府与商人间的特殊贸易方式。太宗雍熙年间(984—987),诏令商人纳钱货粮草于沿边州郡,政府发给有价证券“交引”,商人可凭交引到指定场所兑支现金,或至江淮等地领取茶、盐,转往指定区域贩运赢利。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兵部员外郎范祥首次推行“盐钞法”,即由政府发行盐钞,令商人付现领券,券中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持券至产地交验,领盐运销。
元代建立,即着力改进盐业制度,颁布盐法。元军攻取南宋后,命马里、范章提举两淮盐事,沿用南宋“引法”。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对南宋“引法”进行改良。至元二十年至二十九年(1283—1292),又先后颁布《新格盐法》《条画盐法》,内容涉及盐业生产、运销、课税、禁私等。元代对于盐业的流通,采用“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种方式。两淮盐则主要采用“商运商销”,即商人必须先到盐运司交钱购买盐引,然后凭盐引支盐、运输和销售,商人在运输过程中引、盐不能分离,否则以私盐治罪。盐销售完毕,商人必须随即上缴相应盐引。另还有一种称之为“入中”的方法,即商人将粮食运送到政府指定的地方,以换得盐引,再进行商业销售。
明代开国后,“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 (47) 盐业依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对盐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密监控,实施政府专卖政策。明太祖洪武初年,又先后颁布《盐引条例》《私盐律》《盐法条例》,构成了较为完备的盐法体系,其基本内容后为《大清律》盐法律条所承袭。明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617),诏差袁世振与巡盐御史龙遇奇清理两淮盐法,将淮商所领盐引分为十纲,编成纲册,许各商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从此官不收盐,由商人下场与盐户直接交易,盐户纳课也不再缴盐,改征银钱。 (48) 政府对盐业的垄断逐渐放松,但也开启了后世专商垄断盐利的弊端。
清初,朝廷规定各地盐场照额煎盐,大使亲验,按月报知运使,如有隐匿,以通同治罪。又以明代天启、崇祯中加派名色甚多,深为商恶,进行蠲免,依万历年间旧额按引征课。③清顺治十八年(1661),为了阻断沿海人民与郑成功等抗清力量的联系,清廷颁布“禁海令”,这一政令对盐场的生产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盐场的衰败,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来源。于是,清政府又转而采取焙灶、招商、疏引等措施恢复盐业生产,至康熙中叶,两淮盐区出现了“生意年年俱好,获利甚多”的良好局面。 (49) 清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在淮北盐区废止“纲法”(明万历时始行,前文已述)的专商引岸,规定无论何人,只需按章输课,皆可买票行盐,史称“票法”。道光三十年(1850),两江总督陆建瀛奏准在淮南盐区推行“票法”,尽裁陋规浮费,有力地促进了淮南盐业的发展。清末,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爆发,波及长江流域,盐运受阻,两淮盐业受到较大冲击。1863年,清军重新打通长江航道,两江总督曾国藩整顿淮南“票法”,改复“纲盐”旧法,专商垄断盐利的局面得以重演。 (50) 1903年,实业家张謇于通州吕四创办同仁泰盐业公司,改良旧法制盐及管理制度。次年,著《变通通九场盐法议略》《卫国恤民化枭弭盗均宜变盐法议》等文,酝酿改革中国盐法。1909年,张謇又在江宁(今南京)会和全国16省代表,商议共同筹划改变盐法,实行设场聚煎与就场征税,把由少数运商垄断专利的盐业变成公共的实业。1910年,他又著《预备资政院建议通改各省盐法草案》一文,系统提出改革中国盐政的七大纲领, (51) 并于同年出版《张季子说盐》一书,宣传盐政改革。张謇为通州盐业,乃至中国盐业的转型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1911年10月,张謇被推举为两淮盐政总理,并于1912年先后发表《改革全国盐法意见书》和《改革全国盐政计画书》,开始着手全国盐政改革。
由于盐业获利丰厚,自实行官营以来,即使官方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禁绝私盐产销仍然始终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唐代,实行盐区保甲法,即将从事盐业生产的人家进行户籍编制,以加强监管。宋代,“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 (52)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提举盐事官卢秉为防盐户私自煮盐,对盐区保甲法进行改良,定十灶为一甲,设甲长管理。但是,出于盐业厚利诱惑,盗贩私盐仍是时有发生。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通州驻军将领乔仲福、王德盗贩私盐,导致通州盐仓官盐年支发量严重不足(定额20万袋,但年支发量仅足3万袋),朝廷为之震惊。 (53) 此后,防止私盐生产、销售的政策得到延续并不断强化。清代编联灶户,互相议察,稽核盐产,防止私煎,甚至不惜实行连坐。 (54) 清末,实业家张謇写就《变通通九场盐法议略》,提出“国计之大利在盐,而大害在枭。盐生利,利生枭,枭生害,害进则利退而国计穷矣”。认为盐法之坏,“究其病根皆生于散,救散莫若聚”。“聚之法若何?曰设厂,曰造田。设厂,则变通中法以聚之:架屋为厂,聚若
若盘者于中,雇工日夜更煎,而尽撤向来之灶。造田,则变通日本法以聚之:盐之母在卤,必若一
一盘者,有一月日夜更煎之备,方为卤足,盐田所以为多聚卤之计也。聚则费可减,法可简,而后防可得而言。” (55) 其实,私盐贩卖屡禁不止与官方政策的落实不到位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南宋孝宗淳熙十年(1183),由于淮东各盐场官吏连年扣压盐户的盐本钱,收盐时又多方挤压,致使出现盐户私卖情况。南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甚至爆发了大规模的盐民起义,造成重大损失。 (56)
此外,对于因战事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盐业减产,历代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政策进行盐课恤免和赈济。
(二) 民国时期的盐政改革
1912年1月1日,民国建立。张謇所倡之《改革全国盐法意见书》遭到了两淮盐商的集体反击。8月,张謇亲自携带《改革全国盐政计划书》到北京游说袁世凯,未被采纳。于是,张又创立“盐政讨论会”,并同步创办《盐政杂志》,宣传盐政改革。同时,采取大力裁并淮南各盐场、测丈荡地、筹划兴垦等措施,付诸实际行动。但由于阻力太大,张謇不得不于同年辞去两淮盐政总理一职,但并未停止改革盐政的尝试。
1913年,为了取得列强在财政上的支持,北洋军阀袁世凯政府与列强在北京签订借款条约,以盐税为担保向外国银团举借巨债,为外人插手中国盐政开了方便之门。 (57)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制盐特许条例》《私盐治罪法》《缉私条例》《私盐充公允赏及处置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同时出台《淮南招垦章程》,开始收价放垦。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再次公布《私盐治罪法》,次年,又先后公布《海关缉私充赏办法》《私盐轻微案处罚章程》,持续加强对私盐贩卖的管理。1931年,国民会议通过新《盐法》;1934年,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又通过《改革盐政议案》,决定一年内实行新《盐法》,同时准许民间自由贩运。虽然遭到专岸引商的强烈抵制而未得以实际施行,但足可见国民政府对盐业改革的重视与期望。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宣布废止食盐专卖,改行征税制。1946年,行政院颁布《盐政纲领》,规定“当前盐政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1947年又公布《盐政条例》,对盐业产销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生产需征得财政部核准,盐产收购、运销由盐务机构统一管理,同时规定盐税为国税,税收地方政府不得附加任何税捐。事实上,国民政府始终未能打破家族势力和官僚垄断的局面,各方势力染指盐利,“食盐专卖”从本质上并未得到根本改观。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盐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翻开了中国盐政新的篇章。
二 盐务机构的设立
(一) 古代盐务机构
西汉初年,吴王刘濞已在今南通一带“煮海为盐”,并因以富国。公元前154年,刘濞起兵叛乱,不久兵败身死。此后,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将食盐和制铁的经营权收归政府,并在全国各郡设置盐铁官署,由官府安排官吏管理盐铁的生产和销售。鉴于盐业的重要性,此后的政权均设置盐务机构,强化盐业管理。三国时期(220—280),曹魏、孙吴先后于广陵(今扬州)设司盐监,置司盐校尉。 (58)
如前文所述,自隋开皇三年(583)至唐玄宗开元九年(721),政府开放全国盐业资源,任民开采,并停止征收盐税。而据《太平寰宇记》记载:“海陵监,煮盐之务也。唐开元元年置海陵县为监,于海陵县置泰州,以辖其监。” (59) 同时,《太平寰宇记》还对海陵监的范围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四至:东至通州静海县界海岸。西至泰州兴化县界。南至泰兴县界并江岸。北至楚州盐城界。”③从其描述来看,大致包括了今东台市、海安市、如皋市。可见,政府虽不征盐税,但并未放松对盐业生产的管理。开元十年(722),朝廷重新恢复盐铁征税。于是,海陵县于胡逗洲(今南通市城区)重新设置税务机构,监管盐产,征收盐税。
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进行统一管理。江淮一带所生产的盐,以洁白著称,号为“吴盐”,因在扬州设立江淮监院,收榷亭户盐货,官运官销。唐代宗宝应元年(762),盐铁转运使刘晏再次改良盐法,在海陵县(今泰州)设海陵监管理盐业产销,同时自淮北起,全国列置巡院13所,在扬州设置的巡院称为江淮巡院(后亦称扬子院),以治理私盐。自此,盐户及盐商,并诸监、院、亭、场皆归盐铁使管辖,其中,亭为盐业管理的基层行政机构。 (60) 唐开成三年(838),在今南通境内分别设有如皋场和如皋巡院。 (61)
五代十国时期,姚氏家族在此割据,据《唐东海徐夫人墓志铭》文,姚氏领有“东海都场官”“把捉私茶盐巡检使”等职衔,“司煮海积盐”,以至于“鹾峙山岳”。
北宋初年,升利丰场为利丰监,据《太平寰宇记》载:通州“利丰监,古之煎盐之所也,国朝升为监。在通州城南三里。管八场”。同时,对其范围进行了描述:“四至:东至大海一百八十里。西至泰州界陈墮港四十五里。南至大江口一十里。北至通州三里。”“管八场:西亭,利丰,永兴,丰利,石港,利和,金沙,余庆。” (62) 宋太祖开宝七年(974),泰州海陵监移治如皋县,就近统管周边八处盐场。 (63) 宋代,淮南东路盐务机构名称多变,但就通州而言,盐务机构管辖范围和职责基本一致。
元占领扬州第二年(1277),就设立了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下辖盐司(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的派出机构,类似于唐宋时期设于重要产盐州县的盐监),全面接收淮南盐场,并诏令从实恢复办理盐课。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罢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下辖各盐司,以其所属分置盐场官吏,每场设司令、司丞、管勾各1人。
元末,朱元璋攻占两淮,置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于泰州,在通州设两淮都转运盐使司通州分司(共设3个分司,分别为泰州、淮安、通州),管辖丰利、马塘、掘港、石港、西亭、金沙、余西、余中、余东、吕四10场盐务。 (64) 分司长官称为判官,各场署长称为百夫长。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又分别在通州和泰州设分司公署及批验盐引所。洪武二十五年(1392),各盐场设立盐课司,长官改称盐课司大使,各场大使始建公署衙门,编立团、总。成祖永乐十四年(1416),又于盐司之上设巡盐御史,由中央特派专员,巡视私盐、督催盐课等。起初,两淮巡盐御史就驻在通州,成化年间才移治扬州,前后驻扎通州长达百年。英宗正统五年(1440),监察御史冯杰奏准,于通州狼山设立巡检司,缉捕私盐。 (65) 武宗正德十五年(1520),建通州分司公署于石港场,加强了分司对所属盐场的管理。另外,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下辖11个巡检司,负责各盐场的社会治安,其中通州占3席,即海安巡检司、掘港巡检司、石港巡检司。 (66)
清初沿袭明制,在扬州设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下辖通州、泰州、淮安三个分司,长官称运判,各辖十场,每场设盐课司,长官仍称大使。清世宗雍正五年(1727),两淮巡盐御史改称两淮盐政。次年,又将各盐场大使由“未入流”改为正八品。雍正九年(1731),特谕两江总督尹继善兼行总理两淮盐务。清道光十年(1830),诏裁两淮盐政一职,两淮盐务统归两江总督管理。清末,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爆发,金陵(今南京)被占,盐运受阻,咸丰帝诏令两淮盐运司移驻通州、泰州适中之地,就场征课。不久,于泰州设立淮南总局,丁堰(今属如皋市)设立通属分局。 (67)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通州不久光复,清两淮盐运使离职,原通州分司运判改称盐政长。鉴于张謇在中国盐政改革中的突出贡献,同年10月,上海和南京的革命党人共同推举张謇任两淮盐政总理。次年,由于淮商对盐政改革群起反对,张謇谋求政府支持不得,被迫辞职。
(二) 民国时期的盐务机构
1913年,北洋政府在扬州设立两淮盐务稽核分所,主管两淮盐税征收与盐斤称放。 (68) 1915年,又于泰州设盐务稽核支所(1922年移驻东台),下设称放局。南通境内设有掘港称放总局和栟角(栟茶、角斜场合称)、丰利、余中、吕四称放局。1916年,又在南通成立“盐垦联合事务所”,以沟通通泰各盐垦公司之间的联系。1924年,裁撤淮南垦务局归两淮盐运使公署,垦务归盐运使办理。
随着盐垦公司在两淮盐区的不断发展,盐地放垦规模不断扩大,盐业空间受到挤压,生产规模大幅缩小,盐务机构也相继被裁撤调整。就南通而言,1931年,国民政府撤销了通属总场长,将吕四场并入余中场,栟角场并入丰掘场(丰利、掘港场合称), (69) 各场设场务所、稽征所。同时,两淮盐运使移驻淮北,扬州改设淮南盐运副使。1936年,又裁撤淮南盐运副使,扬州稽核分所也相应改为支所。同年,以盐务稽核机关为基础组建全国各级盐务管理局,淮南盐务管理局设于淮北,并在扬州设分局,其所属各盐场设盐场公署。
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军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不久,淮南各盐场相继为日军所侵占,盐政落入日本侵略者之手。抗战期间,新四军开辟通、如、海、启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了自己的盐务机构,为人民政权的壮大和夺取抗战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盐务再次受到重视,新生的人民政府逐步对盐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盐业的新一轮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