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这个选题缘起于现代公司所有与经营两权分离下的经营管理者权力集中以及滥用问题。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被首次提出后,世界范围内的“经理革命”的帷幕被拉开。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逐渐从所有者手中转移至经营管理者手中,经营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利,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趋势也逐渐演变为新的经营管理者中心主义模式,体现了公司经营管理者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及公司的分工不断细化,在经营管理权不断集中与扩张的过程中,所有者决策权被架空,公司权力配置存在强烈的内在紧张,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监督机制失灵日益成为公司治理的顽疾。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无疑是解决公司治理低效、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关键所在。
然而,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长期囿于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范畴,虽有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公司机关理论、信托理论等作为理论支撑,但依然无法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不力以及其所导致的公司治理水平落后的问题。如何建立真正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对经营管理者监督,是否有新的研究路径?在我国新的改革环境下,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对当下企业改革有何促进和指导意义?公司治理及公司法的任务是什么?公司法仅是一门用以解决现实问题与需求的工具,还是能够作为一门有思想、充满厚重感的法律学科,既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内部治理问题,又关照公司所处的社会外部环境,并在历史变迁中折射出公司与社会、历史相融合的人类文明的光辉?对这些问题的追问及思考引导笔者对本书选题的确立及深入地探讨。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和简单的二元思维模式已无法再适应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复杂性问题解决的现实需求。我们需要以一种多元、多维度的思维方式更加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世界。系统论的出现为传统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入的今天,在新的复杂性世界的挑战面前,系统论成为我们应对这个世界复杂性挑战的新工具。本书以系统论为视角,将系统论基本原理与公司治理问题相融合,用系统论的方法重新认识公司与公司治理,探索从规范主义、实用主义法学向法哲学与科学哲学思维转变的研究进路。
(二)研究意义
本书拟从系统思维的路径研究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提出对经营管理者的系统监督理论,并以此理论为基点,构建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在思维模式与方法论、理论与实践上均具有较大的意义。
第一,在思维模式与方法论上,在我国法学研究方法中,二元论思维是比较典型的思维方式,在我国法学研究中运用十分广泛。例如,对我国法治模式的形式与实质的二分法,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形式与非形式、逻辑与非逻辑区分等。普遍的二元论思维将世界划分为“此”与“彼”的两面,通过对事物“此”与“彼”的归属,达到认识世界的目的,这是一种“此”与“彼”的对立的思维模式。
科学是在不断改变思维的过程中发展的,系统论作为现代科学中的一场革命,是一种新的观察世界的方法,是人类在面对自然和社会各种不确定性中演化而来的,是在复杂世界中的一种穿透事物本质、以简单驾驭烦琐的人类智慧。本书的研究将通过由传统二元法学思维到系统论的多元思维模式的转变,开辟公司治理机制研究的新思路,拓宽研究视野。这一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相对于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信托理论、分权制约理论等经营管理者监督理论,无疑是新的方法论与思维模式的开拓。
第二,在理论上,我国目前对公司监督机制的研究主要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展开,虽然有一定的交叉学科的研究,但仍主要在部门法学的范畴内,如公司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这些部门法以下的二级学科之间的研究。本书通过系统论这一新的方法与路径,立足公司治理原理,紧扣监督实质内涵,正视不同类型公司监督问题的特殊性,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进行系统、辩证、全面地分析。从系统论的视角进行全面的、多元的观察以及动态地构建,有助于拓宽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督制约问题的研究视野,通过对系统论的研究,使对公司法学的研究由一门传统的部门法学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哲学甚至科学哲学,不仅包含部门法学内部的交叉,而且从人类认识世界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更广阔的视野,实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领域之间的融合。
按照系统论的适应力原理,本书将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置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大系统以及公司外在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等环境之中,揭示监督系统与公司治理系统以及外部环境的内外部依存关系,使法律因避免纯粹规范主义与实证主义对社会现实的冷漠而具有了社会性的品格和温度。系统的层次性原理又给公司监督机制提供了不同功能与不同结构的独特观察视角。同时,其也为公司法对企业集团等新型公司组织形态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监督理论的创新和科学化发展,无疑有助于促进对公司治理理论的创新与立法的完善。
第三,在实践上,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与公司制度改革日益深入。国家的宏观改革本身是系统化的改革,公司制度及国有企业改革也是国家宏观系统改革的子系统。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对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提出了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要求。
公司的组织形态以及相应的公司制度是一个在社会改革环境下的大系统,其演化过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动态变化的过程,受到外界改革环境的影响与反馈,同时又保持自我生长,呈现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无序到有序地自我运行与发展的自组织过程。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作为公司内部的一个子系统,也是在系统本身与环境结构性变化和反应的不确定过程中,按照系统自组织的规律进行演变,同样遵循着公司发展演化的自我生长的自组织演化规律,这是系统论的实践特征,也是保持监督系统持续生命力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是监督子系统促进公司制度大系统不断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从系统论的视角构建具体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对于当下的经济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