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直接目标: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
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目标是在增强公司竞争力的系统总体目标之下,并为系统的总目标服务。系统的目标决定了系统的运行方向,也影响着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和连接的方式。“系统的目标是一个杠杆点,是推动人们试图控制、消除多样性的动因。只要系统的结构不变,改变系统中的参与者只是一个低层次的干预方式,除非那个参与者有权力指定规则,并可改变系统的目标。”[8]可见,系统的目标对一个系统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制约,而遏制败德行为;是为了使公司利益相关者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还是为了通过建立监督机制而提高公司竞争力?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正是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目标的回答。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的目标除了层次性特征外,还与公司发展的不同时期相联系。在不同发展时期内,公司所承担的历史使命不同,公司发展总目标不同,经营管理者行为表现不同,对其监督的目标也不同。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公司承担了更多的转轨时期消除市场失灵,提高国家工业化水平的使命,监督机制的目标让位于发展的目标。这一时期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并未引起重视,未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系统目标。公司规模的扩张、市场份额的扩大、各类资源的争夺等均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短期内的阶段性目的,但随着公司制改革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已基本形成,公司各方关系日益复杂,利益格局日趋多样,对经营管理者监督机制的需求也更加强烈。
长期以来,我国公司经营的低效率,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渎职怠职已成为阻碍公司深化改革的顽疾。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的提出已非一朝一夕,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更是迫在眉睫。早在1993年,国企改革确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对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和职责划定了清晰的边界,蕴含了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内涵。但关于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理论、政策及实践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形式层面,较多理论制度的构建无法深入实践,不具有切实可行性。因此,必须使公司制约机制避免成为空洞的口号或工具,而需要将其落到实处,具有可操作性与实践价值。构建有效的制约机制是监督系统的直接目标。为了这个目标,系统各要素必须紧紧围绕该目标,并不断调整系统各要素的相关行为和系统的连接方式。
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下,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治理机制,明确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9],从国家政策层面,构建有效制衡的监督机制成为国企改革的一大目标。公司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职权协调、制约和平衡不仅是国有企业的目标,也是各类公司具有普遍意义的目标与公司治理优劣的衡量标准。
《OECD公司治理原则》已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泛的公司治理准则和标准,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立公司治理规范,制定立法和监管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OECD国家提出:“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10]这也是OECD成员国对强化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建立公平、透明的制约监督机制的共识,对我国公司监督系统的目标实现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