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对公司主体的层次性规定
2025年09月10日
四、加强立法对公司主体的层次性规定
突破公司立法对单一公司主体的限制,在我国这个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面对企业集团这个在现实社会中数量与问题不断增加的公司形态,亟须突破单一的公司主体限制,将企业集团的多层次公司结构纳入立法视野,对企业集团中母子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与行为限制进行系统、配套的制度设计。
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立法例,在公司法中单列一章,对因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企业集团作一规定,可在我国目前《公司法》第八章后增加一章“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对这种类型的公司形态单独规定。其内容可包含:(1)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含义界定,明确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判断标准,如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企业集团的分类等。(2)规定母子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形成方式,包括公司的收购、分立、股权转让等,转投资是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前提,我国目前立法对公司转投资的经营管理决策缺乏行为规则及责任机制,需要在转投资这一关键环节增加对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约束。(3)规定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责任。子公司在母公司控制下,其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子公司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更易受到侵害。公司立法应对母子公司的责任,尤其是对子公司债权人保护以及中小股东保护进行立法及司法救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