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构改革中应对监督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
(一)混合所有制的结构性改革
改革意味着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注定是个曲折的过程,中国的企业改革也是如此。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标志着开启了改革新阶段。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企业成为自主盈亏、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27]标志着企业改革进入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特征,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28]公司制度改革逐步进入纵深,指向产权和责任,强调政府和企业分离。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意味着改革进一步进入深层次的结构性改革攻坚阶段,从国有企业的类型出发,对所有制和产权的根本基础进行改革。我国企业改革的每个阶段,既是一个逐步深入系统结构性改革的阶段,也是一个逐步靠近改革最核心、最本质问题的过程。
“结构是系统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有关系的总和,它构成了系统内部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联系方式或秩序。”[29]我国企业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系统论的结构性原则,选择合理而最优的结构,才能解决改革中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一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点便是产权和治理结构的完善。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出已经将改革的焦点对准了产权,以倾斜的产权为中心,无论原企业的需求和资源导向抑或治理机制,都存在巨大的倾斜,即从所有制上,企业的所有权及产权是倾斜的,体现在企业股权结构的集中程度高;从企业需求和资源导向上,企业的需求和资源导向也是倾斜的,倾斜于靠近行政化的组织力量,争取各种政府补贴和扶持;从企业治理机制上,内外部监督机制也是倾斜的,倾斜于掌握企业实际权力的经营管理者,监督机制弱化、虚化、形式化。
因此,要解决企业深化改革的问题,就必须解决企业改革中存在的结构性倾斜问题,用系统论思维和系统科学的方法构建当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中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机制调整倾斜的权力配置,完善企业股权结构,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权力的协调与制衡。
(二)公司监督系统的非线性复杂性构建
在混合所有制的结构性改革中,企业监督系统也面临着非线性的复杂关系,各方利益冲突与矛盾多样化,公司面临的监督问题也各异。在单个监督系统中,既有董事会监督职能不充分的监督主体问题,又有权力过于集中的监督客体问题,还有信息披露不畅等监督系统的连接问题。在单个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中,既包含监督系统与产权、激励等其他公司系统的冲突关系,又包含监督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同关系等。在监督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中,监督系统本身也面临着不断受到公司外部经济与社会复杂改革的影响。因此,在构建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时,必须做好对系统非线性复杂性的应对。
第一,构建层次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督系统。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不但与公司控制权、决策、人事任免、激励与惩罚等,存在冲突与协同的关系,而且该监督系统从整体结构上是公司这一大系统的子系统。就监督主体这一要素而言,在公司所处的外在改革环境下,也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关系,如图14所示。
图14 公司监督系统层次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层次中,需要厘清监督系统的复杂层次性关系。最外围是全社会的监督,包含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督、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监督、国有产权市场监督、司法监督等。中间是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包含企业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等监督。内部是核心层——企业权力的拥有者与公司机关的监督,股东与股东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在这几层关系中,外部、中间和内核三个层次是紧密关联的,各层次的监督效果和监督力量都将对其他层次带来直接的影响,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因此,必须重视各层次监督机制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整体、全局的观念构建层次性的监督系统。
第二,构建差异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督系统。混合所有制企业是集国有产权集中性与非国有资本活力为一体的企业。国有企业拥有制度性质优势,有更加充足的政府资源、相对稳定的市场,而非国有企业则具有灵活的治理机制、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成熟的规则应用环境,两种不同的资本类型共生共存,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在混合所有制环境下,监督系统与其他系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监督系统是在企业产权的基础之上,由企业内部各方对其他主体的制约,以达到内部各机关相互制衡的效果,尤其是对掌握权力核心的经营管理者的约束,促进经营管理者忠实、勤勉、诚信履职。此外,企业内外部的不同系统也受到不同价值目标的影响,如内部监督系统关注制约和平衡,激励系统关注公平,绩效系统关注效率,而外部资本市场关注自由与效率,监管系统则关注等级与秩序等。不同的系统在不同的价值指引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督系统的构建中,需要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多元化、差异化为基础,通过增加独立的外部董事,丰富多元的专业委员会、引进更多由非国有资本推荐或提名的董事、监事、增加外派监事、外派财务总监等方式,增加监督主体的数量,增强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监督机构对国有大股东过于依靠的局面。目前,我国各地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方案中也体现了这种趋势。[30]通过产权上的根本变革,形成公司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外部的独立第三方主体对公司控制权的制约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