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系统的结构的层次性:公司结构的等级秩序
(一)系统结构层次性原理
系统的层次性是系统论的特征之一,这种层次性不仅体现在系统功能的层次性上,也体现在系统结构的层次性上。结构的等级秩序原理也是宇宙中普遍存在的系统层次性的反映。
18世纪英国诗人乔纳森·斯威夫特曾观察到,生态系统中,一只跳蚤会猎食比它更小的跳蚤,更小的跳蚤仍然会猎食比它更小的东西,如此反复,以致无穷。在组织管理学中,考察村镇和城市的形成,早期由一些人自发聚集起来,形成小范围的存在血缘关系的家族部落,后家族部落之间发生越来越多的贸易等行为,形成自治的村庄,血缘关系逐渐淡化,地缘关系逐渐增强。再由这些一个个小范围的村庄扩大到地域更广的村镇以及城市。系统都在由低层向上逐渐进化,由局部发展到整体,共同维持系统的稳定性,并促进系统的活力。
系统的各个层次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各自的目标之下运行,服务于系统的整体总目标,多个层次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这种联系并非简单的汇总,而是存在特定的方式或途径予以连接。系统的多个层次间也相互区别,这种区别不仅包含量的区别,而且包含质的区别,也体现了哲学“量变到质变”的思想精髓。“跨越层次需要经过‘脱胎换骨’,上一个层次对下一个层次来说,都是无穷大。而每跨越一个层次(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都是一个新的大千世界。”[18]系统多个层次在这种相互联系、区别与连接中,组成了自然与社会科学及世界的复杂大系统。
(二)公司结构等级秩序的法律表现:母子公司关系中的监督
在公司的社会组织体中,出资人通过出资行为形成对公司的出资,获得股东身份,公司被赋予了法律所拟制的独立的人格,而公司也形成其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组织形态将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公司主体,而形成多个公司主体的集群,这些公司集群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形成有机联系,其法律表现形式即为母子公司。母公司是通过出资,向子公司行使股东职能,具有资本营运等多种功能的公司形态。子公司则是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比例分为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又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母公司因出资行为使原产权关系也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所有权为中心的产权关系模式,转变为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新产权关系的模式”。[19]我国公司立法对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关系的这种关联并没有明确进行界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20]的立法规定显得十分模糊而单薄。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人格及财产上是独立的,但在管理地位上是不独立的,母子公司之间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也是特殊的。
从系统论视角,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由出资行为形成了母子公司的立体层次关系,这种系统层次性的法律连接方式为股权,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基于公司的组织特性而产生的,其内容既包含类似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支配性的权利,也包含类似债权要素的“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请求权”等请求性的权利,而这些支配性与请求性权利的核心正是股权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力”[21]。“股权控制是母子公司关系的唯一联系纽带”[22],股权控制使母子公司之间产生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控制权主要体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战略及经营管理的控制。在母子公司关系的结构层次中,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也呈现其独特性。就子公司经营管理者而言,由于母公司控制因素,经营管理者职权除了受到子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等监督主体的监督外,还受到母公司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双向的,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者可通过任命、考核等手段进行监督,但也极易造成子公司对母公司高管的利益输送,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就母公司经营管理者而言,由于母公司对下级各子公司有较强的股权控制权,母公司向子公司任命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对子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其权力往往十分集中。在处于母子公司关系之中的经营管理者,其身份也受股权控制权的影响,具备更强的复杂性和更隐蔽的权力滥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