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视野中构建开放的监督系统

一、在全球视野中构建开放的监督系统

任何社会系统都是开放的,都不断与外界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无论这种交换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从宏观上来看,中国的改革离不开世界,是在世界格局的变化中发展变化的。在微观上,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的构建,也需要在全球视野下,与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治理与监督机制发展的趋势相吻合。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监管机构的改革

在世界范围内,国家政治体制及行政机构的设置直接影响到了履行公司所有权职能的机构设置,按照机构履行的所有权职能及权力集中程度,可分为分权模式、双重部门模式与集权模式三种类型。在传统的分权模式下,国有公司由不同的行业或政府部门予以监管,这些不同的行业或部门又服从某个中央机关,向中央机关负责。采取分权模式的主要国家有芬兰、英国、捷克共和国、波兰等,这曾是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前最流行的模式。采取双重部门模式的国家较多,包含德国、法国、希腊、韩国、意大利、新西兰、瑞士、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家,这种双重部门模式与分权模式的不同在于除了有一个行业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的国有企业之外,还有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协调行业部门之间关系、制定总体政策、委派董事等事务。

然而,“在过去的十年中,所有权职能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演变和改革,还有许多国家仍在进行改革。改革的趋势是从分权模式更多地向集权模式转变”。[21]集权模式的最大特征是单一而专门的监管机构具有很强的集中性,能够更有效率地获取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任命董事会成员、组织专家研究课题、使监管机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更加明晰、使政策更加一致、更具持续性等。采取集权模式的主要国家有荷兰、比利时、丹麦、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等,现在集权模式也越来越成为更多国家的选择。例如,英国在2003年由内阁办公室设立了股东执委会,职员吸收了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人员,知识背景包含银行、投资、会计、企业战略等,对特定行业,如贸易和工业部、原子能管理署、隶属于国库的英国皇家造币厂和英国合伙企业等,行使股东权利,对股权进行日常管理,在这些特殊行业实行集权的监管模式。

虽然世界主要国家对公司所有权的监管机构名称各异,模式多样,但都体现出以下共同趋势:

首先,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所有权监管机构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和时代的变化而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如英国普遍采取分权模式,但在特定行业采取集权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也存在由分权模式向集权模式转变的趋势。

其次,所有权监管机构的模式变迁受市场化导向的影响,企业的结构性改革成为国有公司所有权职能组织形式改革的根本原因之一,例如,各国开展的广泛的私有化改革,这是在市场化的导向下对企业所有权的改革,不断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为非国有资本进入国内市场提供了便利。

最后,国家对国有公司所有权的管理职能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本身的经营职能日趋分离。“大部分OECD成员国逐步将国家行政的监管职能清晰地分离出来,主要是为了确保国有公司和私有公司能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正在进行对其所有权职能的改革,目的是更明确并强化这种职能,也是为了增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激励,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实现有效竞争。”[22]

在我国,对国有公司履行所有权监管职能的机构也经历了变革,从早期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组织部、劳动部门的分权而治,到专门的国资委的新机构的设置,体现了由分权模式到集权模式的历史变迁,这也是在改革过程中,经实践探索后得出的适应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虽然在监管理念上,已逐步由“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到“管资本”,但我国国资委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依然存在较浓厚的行政监管思维和特色,必须坚守市场化导向,重视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结构性改革中的新矛盾,对代表不同资本的股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可借鉴英国股东执委会的经验,对整体的监管模式进行创新,区分特殊行业,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既保证整体的监管模式符合该国行政机构的设置,又保证满足特殊行业对特殊监管模式的需求。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结构的完善

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中,董事会均在公司中处于核心地位,董事会的角色也十分特殊,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既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又是监督系统中的监督客体。较多企业中的非执行董事则往往由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又是监督系统中的监督主体。因此,独立董事作为监督主体与执行董事作为监督客体,这两大角色共存于公司董事会架构中,成为公司权力与利益角逐的阵地。从全球公司治理实践看,随着现代公司产权关系的变革,董事会越来越成为公司机关中权力最集中的机关,而且由于各国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的比重日益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责与数量的不断扩大,董事会的监督权力也日趋增强,并成为一种世界范围的趋势,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监督职能甚至成为董事会的最主要职能。除了产权市场等外部机制的约束,董事会监督是防止公司经营管理者出现败德行为的一个成本较低的内部监督方式。

在美国,董事会是由市场诱导并演进出来的经济组织,是最有效率的监督主体。英美法系董事会制度的一大特色便是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应用。从1970年始,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吸收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独立董事开始成为美国大型公司董事会结构中的主体”[23]。这种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公司治理中的支配地位是受其历史的深刻影响。美国有着发达的诉讼制度,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曾出现很多对经营管理层不信任的诉讼案件,引起证券监管机关的高度重视,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的重要制度。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也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监督机构,根据商业圆桌估算,“美国公司董事会大多数工作由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完成。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有五个以上的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专门委员会”[24]

《OECD公司治理原则》已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泛的公司治理准则和标准,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立公司治理规范,制定立法和监管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我国当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督系统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25]这也是OECD成员国对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建立公平、透明的制约监督机制的共识。

对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的构建而言,建立有效的董事会监督机制、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强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也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和目标。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及各地方的改革文件中也普遍提出需大力提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独立董事比例,经对2016年公布的25个省市的国企改革方案进行统计分析,明确提出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的就有15个,占比达60%。[26]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日趋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