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问题是在公司治理理论框架内进行的,国外对公司监督治理机制的研究起步较早,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中,都包含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内容。从认识企业的性质[1](罗纳德·H.科斯,1937年)开始,以迈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姆·麦克林(William Meckling)提出的早期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2]、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被明确,如伯利和米恩斯在经典的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提出经营管理者“为正式承担对公司业务和资产行使支配责任的一批人”[3]。同时,指出其需要被控制与制约的必要性和法律认定的股东的终极地位。此外,克拉克等学者通过全面、深入剖析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基本配置,论述经营管理者的作用及监督。[4]此后,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又出现了从公司利益冲突视角(Shleifer、Vishny,1997年;Mathiesen、Miller,1998年)与公司治理体制创新下的资源配置视角[5](玛丽·奥沙利文,2006年)进行研究的新理论。
这些理论从不同方面揭示了公司的起源及公司这种组织形态的本质。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两权分离趋势加大,“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演进,经营管理者地位及作用增强,公司出现了新的经营管理者权利滥用、内部控制泛化等问题。在公司治理全球化的趋势下,董事的信义义务再次被重视。[6]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的矛盾可概括为“权力”与“责任”之间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选择往往体现了对董事、经理层等经营管理者的权力配置和对经营管理者监督强弱程度的差异。晚近美国公司立法及理论界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的研究也是在对其权力与责任之间进行平衡的过程中展开的。从赋予董事相对较大的权力,以鼓励董事积极挑战市场风险、迅速进行战略决策,到被投资者加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推动了诸如股东诉讼等监督方式的发展,都体现了对经营管理者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晚近的英美国家,“诸多公司治理机制(如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以及证券法对公司经营者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等)的设置都以对董事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监督为目的”。[7]随着美国安然集团、世通公司等巨额舞弊案动摇了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的根基,给全世界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界带来巨大震撼,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不仅包含“董事会对经营失败的责任义务以防止其未来的犯罪行为”[8],更增加了公司责任、内部控制程序与信息披露等内容,开启了对公司经营管理者严监管、强约束的时代(Stott Green,2012年)。
在大陆法系国家,1937年,随着德国《股份法》从《商法典》中剥离,监事会的权利大大增加,公司内部制约日益严密。日本1950年与1981年两次对《商法典》进行大幅改革,主要内容都是加强监督机构的权利。2002年,修改过的《公司法》增加了委员会制,加强了对董事的监督。[9]2003年10月,日本法务省公布了《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纲要试案》,开启了日本新一轮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董事会权限的同时也增加了董事责任,加强了对董事经营管理的监督(王保树,2004年)。OECD国家也开始逐渐强调公司治理监督机制,设计了一整套对公司经营层的框架体系,并提出加强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Fama、Jensen,1983年)。此外,公司治理制约机制应促进公司的公平、透明度和责任(Wolfensohn,1999年)。
除了上述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外,管理学学者也从管理与组织学理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职能进行了深入研究(切斯特·巴纳德,2014年),将经理人员的职能置于组织的大系统中作考察,并从组织管理学角度,提出经理人员的基本职能是“相对于组织的各项要素而言的,包含①提供沟通体系;②发挥促进作用以便获得必要的努力;③提出和界定目的”。[10]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职能及组织特征的分析为公司监督机制的方式和途径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内容。
从研究的方法论及思维模式角度来看,国外学者的研究比较成熟。在法学思维的研究领域,德国学者充分发挥了严谨的逻辑分析优势,从法律规范的意义及结构、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论证了法律思维的主要模式[11],对规则模式、具体秩序模式、决断论模式以及法实证论进行了区分。[12]
在方法论中,以系统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最初起源于自然科学对机械、物理[13]、生物[14]等学科的研究,其从热力学关于能量的交换、系统的平衡,再从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影响形成有机体及生命演化的复杂过程等角度,提出了自然与科学的系统论观点。[15]随着研究的深入,系统论逐步从自然科学延伸至社会科学领域,将系统思考作为一种跨越单独学科和派系的整体思考方式,促使人们改变观察和思考的方式,以此改变社会的发展进程。“真正的系统思考从来都是超越学科和文化的,同时也可以跨越历史。”[16]系统论在管理学[17]、思维模式[18]等多学科的研究中被不断发掘。作为复杂性[19]应对的一门科学,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也获得了发展,德国卢曼提出了法律系统论[20],贡塔·托依布纳在法律系统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是一个自创生系统的命题[21]。这些系统论的研究从方法论及思维模式角度扩宽了原法学理论及法学方法研究的视域,开拓了横向的多学科融合与纵向的历史观研究的进路。
(二)国内文献综述
自21世纪初,我国陆续出现了一批关于公司监督的研究成果,专门针对公司监督的专著约有二三十本,主要从公司治理视角论证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必要性、具体监督方式以及对不同国家的监督模式进行比较研究。[22]截至2017年3月17日[23],在中国知网以“公司监督机制”的篇名或题名进行普通检索,得出结果为:期刊论文247篇,硕士论文78篇,博士论文仅3篇。若以同样的篇名进行高级检索,研究成果则更少,期刊仅47篇,硕士论文仅10篇,博士论文仅1篇。
在目前国内的研究中,从系统论的方法论视角进行研究的专著很少,仅十余本,而且多数以翻译、介绍以及学习国外系统论知识为主[24];或从现代科学技术体系角度,以钱学森等科学家的系统思想作为研究对象,介绍系统论在我国现代科学[25]、工程技术、企业管理、社区管理、对外投资、互联网金融生态、食品安全、刑事反恐模式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6];或将系统论作为一门哲学,将我国影响深远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系统论哲学进行对比分析,[27]并从系统哲学的基本原理出发,阐释系统思想的历史演化、形成、发展、基本范畴以及当代实践(乌杰,2014年),为我们学习系统论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有益指导。
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关注了系统论作为一门法学研究的方法,对卢曼与托依布纳的法律系统论[28]进行了研究,并与具体的部门法学相结合,提出民法系统论思维,指出民法研究应从法律体系转向法律系统的观点[29]。
综观国内学者对公司治理监督以及系统论的著作,基本是在传统公司治理领域与作为方法论的系统论领域这两个范畴内分别耕作,而较少将系统论作为一门法学思维模式在具体学科中进行阐释、分析与构建。对于以系统论的视角分析公司治理监督机制,进而提出相应监督问题的应对方案,在目前公开的学术渠道范围内(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及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等),还尚未搜索到相关著作及论文成果。
从目前现有的关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研究成果上来看,主要体现为如下视角与特征:
其一,从法理学与法哲学角度探讨法律的本质与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为公司经营管理者权力滥用及其监督提供了法理与法哲学基础(魏宏,2011年;林喆,2012年)。[30]
其二,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论述公司内部权力机关及外部监管机构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认为需加强我国公司中最核心的两种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我国公司法移植国外监督机构的合理性与先天不足,兼收并蓄为应然路径(朱慈蕴,2007年);有学者还单独就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从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李建伟,2004年)。[31]
其三,对公司控制经营管理者理论进行了专门的理论分析与比较研究,提出我国公司治理失效的核心问题是经营管理者失控,并分析了经营管理者失控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深层次原因(宁金成,2007年),并对公司治理模式在我国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段威,2007年)。
其四,从公司的类型化角度分析,指出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管的特殊意义。从国有股权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检视等角度论证需加强对国资监管,构建新型董事会与监事会(王强,2012年),针对董事会的重要地位,专门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能进行研究,提出保障董事会的独立地位与加强董事会的评估机制(胡改蓉,2010年)[32]。有学者从利益冲突的视角对公司内部机关进行了研究(石予友,2010年)[33]。有学者对国企监管模式进行探讨,[34]结合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经验,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进行比较研究。[35]此外,还有学者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下,从改革与产权角度提出对公司监督机制的构建[36]
现有相关研究虽然在多个角度为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仍然存在缺憾。实践证明,这些公司治理的监督理论难以有效解决我国公司治理中长期存在的经营管理者权力集中、权力滥用以及监督失灵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理论研究仍然是单一或二元思维模式的体现,仍然处于相对封闭的法律构成的规范性要件及模式的框架之内,而缺乏多元化、立体化、开放的系统化思维,单纯地聚焦于“经济效益”、“权力”或“权利观念”,忽略了公司运作中各种元素的系统化联系的客观规律,也缺乏各公司机关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和协调的辩证思维。另外,从国内目前专门研究系统论和系统哲学的成果来看,其仅仅将系统论作为一种方法论,而未与具体法学以及公司治理问题相融合,仍然处于一种宽泛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研究阶段。
因此,极有必要对我国公司治理中公司机关的功能及作用的发挥进行深入研究,从系统论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机制的构建进行一次大胆的理论尝试与创新,也为当下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探索。在法学研究领域,系统科学也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成为探索法律移植、法律体系、部门法的整合等方面的新范式。[37]“美国著名的系统哲学家拉兹洛曾毫不犹豫地预言,21世纪的哲学是系统哲学,它将以其综合性的特质统一20世纪的多元哲学。”[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