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缺陷
委托代理理论与信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的基础理论,揭示了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产生与本质,分权制约理论是西方民主国家建立与运行的基本原理,与公司监督制度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宏观的公司制度以及微观的治理机制都将产生新的问题。这些传统理论无法在新的社会与时代语境下提供答案,需要我们重新回到理论起点,并进行理论反思。
(一)传统理论基础的重溯
1.委托代理理论基础
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概念最早由罗斯提出,委托代理关系首次运用于公司治理,用于解释公司内部的组织现象,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逻辑起点。1933年,美国经济学家伯利与米恩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之上,首先提出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委托代理理论“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25]
委托代理理论是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与信息不对称的产物。代理人拥有更专业的生产和经营技能,在企业中负责具体经营管理业务,拥有更充分的信息,更倾向于为自己的利益行事,而非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人,代理人存在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利益的“机会主义”。理性人的市场以及不确定的经济生活中,人的这种自私与机会主义本性直接影响了契约的效率。市场的任何一方都不敢轻率地相信对方,都需要以自己直接收集的信息为基础,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决策。因此,机会主义使市场交易费用大大提高,交易也日趋复杂,也产生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未知的环境因素影响中的风险承担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为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利益尽可能一致,设定一定的目标,减少交易费用,并合理分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风险,委托人一方面为代理人设置一套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代理人从委托人利益出发行使权利;另一方面,还设置了一套制约机制,防止代理人越权,根据代理效果与企业业绩情况决定代理人的薪酬水平以及具体的惩罚措施,以约束代理人尽最大努力履行代理义务。委托代理理论揭示了经营管理者的权力来源与基础,是认识经营管理者的监督问题的基础。
2.信托理论基础
信托理论源于中世纪古老英国的用益权制度,由英国早期的教会信徒逃避教皇对土地的没收和征用以及摆脱家族长子继承制的法律障碍发展而来。从早期的家族与宗教组织,到中世纪商业组织形态合伙的出现,至商人行会、国王颁发特许经营资质的合股公司,再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这样的商业组织的演变深刻体现了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人与人之间无法完全满足于自给自足自律,而需要通过交换,委托和依赖他人,实现自己的利益。由此,商业信托关系和信义义务也随之产生。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此种关系中,一个人拥有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个人的利益而运用此项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的三方关系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构成信托的基石。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赖,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信托制度是英格兰对一般法律科学所做的最有特色的贡献。”[26]信托理论从中世纪起源至今,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完善,满足了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对财产管理和处分的客观性、灵活性的需要。信托理论也与商业组织形态的变迁密不可分。它不仅成为运用广泛的家族财产管理的重要理论,也从民事领域延伸至商事领域,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影响深远的商事组织理论。
在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态出现后,信托理论也逐渐运用于公司治理领域。公司是由股东认缴出资而形成的,股东出资后,其财产转化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支配权,而需要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设计,如股东表决、委派董监事等权利来进行公司决策,并享有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股东作为委托人,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作为受托人,对公司和股东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在英美法系国家,信义义务主要包含忠实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利益行事,遇到利益冲突时忠于委托人。注意义务侧重于受托人需凭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谨慎、尽心尽职处事。信义义务已成为公司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的首要义务,并且经判例法传统得以不断巩固。在大陆法系国家,信义义务也通过法律移植和成文法的规定,固化为公司治理中董事和经理层等经营管理者的主要义务。
3.分权制约的理论基础
分权制约理论是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中最重要、最具价值的思想理论渊源,“权力的分化乃是现代民主制国家社会变革的重要标内容。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权力资源的分配始终以平衡或不平衡的方式交替运行着”。[2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对雅典伯里克利时代的城邦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系统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城邦内共和统治机构权力分工和行政职务细分的意义。后古罗马时代,西塞罗对古罗马共和政体中的权力分立和制约进一步提出了“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均衡的正常状态’的形成”。[28]后分权制约理论经洛克发展,权力被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初步形成了三种权力来源,但这三种权力并非处于平等关系,在洛克眼里,立法权至上,执行权和对外权隶属于立法权。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深化了分权制约理论。他认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对权力的使用都有扩张的趋势和本性,所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9]孟德斯鸠的分权制约理论作为西方政治理论,在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得到了很好的实践,成为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最经典的理论。
分权制约的西方国家治理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之间存在天然的内在联系。西方国家治理制度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产生,而革命胜利的经济基础之一即为拥有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组织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为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国家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扎实的社会经济基础。从历史事实看,分权制约理论不仅作为一种治国理论在西方民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成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再现,成为公司机关设立和产生的理论基础。
在公司这一组织形态下,三大公司机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股东会将公司权力通过董事会和经理层等经营管理者逐层下放和传递,资本所有者委托熟悉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责公司具体经营业务,并对其发放薪酬,经营管理者需为股东利益,执行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同时,公司设置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督董事、经理层等经营管理者的履职行为,防止经营管理者渎职或怠职。
(二)对传统理论基础的反思
1.对复杂性认识的缺憾
世界是复杂的,思想也是复杂的。“一些思想是由简单的思想组合而成,我称此为复杂;比如美、感激、人、军队、宇宙等。”[30]洛克在早在百年前的《人类理解论》中就提出了复杂思想。从简单到复杂,从已知到未知,这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必经之路。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我们都处于一个不断趋于复杂的世界,变化的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复杂的程度也前所未有。
世界各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不同,文化价值不同,经济体制不同,所有制结构不同,公司治理的基础理论也不同。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在美国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现象中提出的公司理论,其基础是公司股东是真正的所有人,拥有委托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并且可以切实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委托代理理论也被称为是公司治理的股东理论。[31]股东的委托经营管理者以及获得公司收益的权利是直接的、实在的。
这种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基础之上的委托代理理论在面对我国公司制度和理论时却面临着理论困境,这是各国政治与经济体制差异性和复杂性的结果。我国在公有制的经济体制下,采取国家所有权,我国公司也存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两种类型。相较于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我国国有企业体现的委托代理则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双重委托代理或二级委托代理,全体人民作为初始委托者,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再将来自全体人民委托的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在面对中国国有企业复杂的产权结构和委托代理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困境直接影响着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效果,虚化的股东、多级的委托代理等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长期存在的高腐败、低效率、弱监督等治理问题息息相关。传统理论在应对现实问题时的局限性正揭示了各国公司治理的复杂性,也为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提出了复杂性思维的新要求。
2.对整体性认识的缺位
世界万物是相互关联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把握整体与全局,才能认识并掌握所认知的世界。“科学的本质就是关于过程、关于这些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关于联系——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大的整体——的科学。”[32]分解是人类认识复杂世界的方法,但分解后脱离整体的部分却无法发挥整体的功能。部分的简单累加无法形成整体,部分需要在整体中才能发挥作用。
对我国公司内部监督的监督主体而言,我国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专设独立董事,赋予其监督职能,又吸收了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将监事会作为专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汇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分别在“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与“监事会”这两节予以规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均被赋予了监督职能,但我国公司治理理论及立法都未揭示这两个不同的制度在监督职责履行中的相互关系、角色定位、功能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也未将这两个具有相同功能的制度置于公司治理的整体目标中予以考察。故而导致这两个交叉的制度遇到矛盾与冲突时,相互之间无法及时补位,监督的整体目标无法实现,而且这种孤立的制度移植已经在实践中产生了监督主体多重、监督责任不清、监督效果不佳的后果。这是我国在制度移植时,只重视单个监督机构的功能,而忽略监督系统整体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