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者概念及范围不明确

一、经营管理者概念及范围不明确

对“经营管理者”这一研究对象概念及范围的界定是本书研究的理论起点,只有对对象的基本概念及范围有明晰的界定,才能考察在此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模式,从而进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设计。根据我国公司立法,对于从事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分别用了诸如“管理者”“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称谓,而该类人员在作为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及决策的人员时,具有内在动机及外在行为的一致性与协同性,有将此类人员一并研究的必要。

我国立法对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既无统一、明确的称谓,也没有对这些称谓之间的相互关系作界定,而且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不同形态的经营管理人员也未作区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用了“管理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语,如《公司法》第4条关于股东权利,规定了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权利。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为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概念是分立的、孤立的、静止的,与外界无相互关联。

考察英美法系对“经营管理者”的界定,其包含两类人:一类是从事管理职能的“董事”(director),意为“董事,经理,依法任命或选举的指挥公司业务的人员,管理公司业务”。[10]美国法学理论认为,“董事会有正式的权力管理公司业务”。[11]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1条规定了“公司商业经营应由董事会管理或集中在该董事会的统一管理下”。[12]美国公司法理论及立法均赋予了董事在公司中最重要的管理者地位。英美法中,另一类公司经营管理者为“高级职员”(officer)。“高级职员(officer)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司库、总经理等。”[13]但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对“高级职员”(officer)表述不一。美国纽约公司法对“高级职员”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如“纽约公司法第715条规定,公司可选举或任命一位‘总裁’(President),一位或数位‘副总裁’(Vice-President),一位‘秘书’(Secretary)和一位‘司库’(Treasure)”。[14]《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对高级职员称呼的自治权,即可在章程内自行规定特拉华州内公司高级职员的职务称呼。1984年美国《示范公司法》仿效特拉华州法律,取消了强制性的有头衔的高级职员。[15]美国《示范公司法》1991年修正本也未对高级职员作规定,这也为实践中公司对高级职员的范围界定提供了更有灵活性的竞争力。“公众公司通常使用不同的专有名词来指示高级职员。高级职员通常被称为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法律事务官(CLO)和首席财务官(CFO)。”[16]

大陆法系的德国,对不同公司组织形态,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的称谓不同。在德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Vorstand)为公司的法定经营机关。德国《股份法》第76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自己负责经营公司”。[17]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负责公司经营的不是董事会(Vorstand),而称为“业务执行人”(Geschäftsführer)。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9条至第46条规定了“业务执行人”的申报、权利、责任等内容。法国《公司法典》对公司的管理机关设置了两种可供公司选择的制度,即传统的单一董事会,或者单一董事会加上管理监督机关监事会。前者被称为“单一委员会制度”,后者被称为“二元委员会制度”。无论哪种制度模式,董事会均为公司法定的管理机关。意大利《民法典》中用“经理”来称呼执行公司业务的人,第2203条在“劳动”编中将“经理”界定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18]日本《公司法》学习借鉴了德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表述为“业务执行”,日本《公司法》第348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业务执行义务,“董事,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场合外,执行股份公司的业务”。[19]同时,日本《公司法》有“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第329条指出“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计参与及监事及会计监察人。[20]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53条在“债”编中对“经理”作了规定,认为经理是“有为商号事务,及为其签名之权利之人”。[21]

上述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各国与地区对“经营管理者”虽无统一的称谓,但均包含负责公司业务执行与管理的含义,均有固定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指向,且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行为的限制,均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

在目前我国的立法语境中,本书的“经营管理者”含义为从事公司具体事务的经营和管理,并且负责业务执行的人员,包含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两大类。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等人员,由于不负责具体业务执行,不在经营管理者范围之内。第二类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由公司章程予以具体确定。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含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