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系统的连接特性:多元性与复杂性

二、监督系统的连接特性:多元性与复杂性

(一)监督系统连接的多元性

系统的连接不是单一维度的,而是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它通过逻辑的因果关系体现,包括两种类型的连接,分别是正向连接与负向连接。正向连接即为两个要素之间呈现正相关的因果关系,即一个事物随着另一事物的增强而增强或者随着另一个事物的减弱而减弱,两者呈同向发展趋势。负向连接即为两个事物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因果关系,[46]即一个事物随着另一事物的增强而减弱,两者呈反向发展趋势。这是系统连接的逻辑基础,也是系统论面对世界复杂性,找到事物最核心、最本质联系的重要体现。

在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中,也存在这两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正向连接体现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正面激励或促进作用,如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监督系统的连接,考察监督主体对经营管理者这一监督客体的关系。社会公众或投资者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可获得关于公司及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从而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影响对公司的评价,从而对经营管理者形成监督的压力,促进经营管理者以股东利益,勤勉尽责。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系统的连接,对经营管理者行为是一种正相关的因果关系,是系统的正向连接,如图17所示。

图17 信息披露制度的连接

从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监督方式看,如股东会对执行董事的人事任免监督,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选聘监督以及绩效考核监督,监事对经营管理者的财务监督,外部审计对经营管理者的离职监督等,均能促进经营管理者以股东与公司利益为上,积极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笔者以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机制这一连接为例予以分析论证。

业绩考核指标是通过客观的评价结果反映经营管理者胜任与否的指标,也是判断公司是否真正有竞争力与活力的重要参考。通过系统科学的量化、可分解的指标,给经营管理者更明确的职责任务,使个人行为及价值与股东及公司利益达成一致。形式化、空洞化、责任不清晰的考核机制是导致经营管理者怠于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偷懒行为的重要原因,而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者考核机制则是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充分监督的重要手段与方式,如监管机关对经营管理者整体业绩计划和考核体系的审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执行董事与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及监事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与应用,员工及经营管理者本人对业绩考核达成情况的反馈等监督,均使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机制发挥了更大的激励作用。由“考核计划—考核宣导—考核评估—考核反馈—考核应用”等环节所组成的考核机制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正向连接作用,如图18所示。

图18 考核制度的连接

(二)监督系统连接的复杂性

处于社会科学中的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除了要素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外,还存在负相关关系的连接。这两种关联关系在一个系统中也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并存,相互影响。某一要素对另一要素存在正向的作用,当该要素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又可能产生负向的作用。这种既能体现正向连接关系,又能体现负向连接关系的连接方式即为“模糊变量”。“模糊变量”的存在使监督系统更为复杂和真实,这些要素对经营管理者这一监督客体发生的作用是双面的,既有积极作用,也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只有在合理的、适度的范围之内,它们才能发挥最大的监督效果。

例如,独立董事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关系,独立董事薪酬水平高,对经营管理者可以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但若薪酬歧高,也容易产生经营管理者偷懒的行为,反而影响经营管理者勤勉履职行为。即独立董事薪酬水平较高这一要素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而言是个模糊变量,它既能促进独立董事积极监督经营管理者,也容易因过高的薪酬而降低监督的动力,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形成“双刃剑”,如图19所示。

图19 独立董事薪酬与经营管理者行为连接

同样,行政监管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监督也是模糊变量,行政监管越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压力越大,经营管理者行为监督效果越好;而当行政监管过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超过本应由市场调节的范围或限度时,则将对监督效果起到反向的作用,用系统的连接表示如图20所示。

图20 政府监管与经营管理者监督效果连接

政府监管与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效果这两大要素的连接在我国公司治理中还表现为国资委监管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系。国有企业从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参与和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作为可能的市场失灵手段而代表公众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的载体。国有企业的产权国有这一所有制的特殊性,使政府既要行使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作为国有企业监管者角色,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若政府监督过度,政府权力不受约束,则将影响国有企业的自主性;若政府监督不足,则又将发生国企经营管理者内部人控制、国有资本流失等问题。因此,对于政府监管这一模糊变量,既需要充分发挥其对监督要素的正向作用,又需要使这种正向的监督力量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政府监管无限放大的趋势,对监督效果产生负面的作用。

此外,公司董事会规模也同样是一种模糊变量在公司治理中的体现。董事会规模是董事会结构的一大重要特征,也是公司制度在民主与效率间的一种平衡,更是一种民主的智慧。这种代议制的民主起源于城邦的发展中,统治者权力的行使方式由直接民主向间接民主的进化。“直接民主就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而间接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体系。”[47]董事会规模就是公司代议制度中这种间接民主的典型运用。人数较多的、较大的董事会规模,民主的代表性强,但是决策时间相对较长,效率相对较低。而人数较少的、较小的董事会规模,民主的代表性弱,但是决策时间相对较短,效率相对较高。

最早研究董事会规模的美国公司治理学者Lipton与Lorsch认为,规模小的董事会比规模大的董事会更加有效。因为董事会的规模越大,董事会成员之间,诸如“搭便车”的代理问题也就会愈加明显。他们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研究,指出:“由于现实中公司董事很少对现任最高管理者制定的政策提出质疑和批评,他们对于公司业绩也往往不提出坦率的意见和批评。董事会规模越大,这些问题越严重,所以减少董事会规模可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为此,他们建议: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数量应该被限制在10人以内,最好是8人或9人。”[48]

此后,美国学者迈克尔·詹森以及纽约大学教授Yermack也进行了持续关注,就理论逻辑上而言,董事会规模会影响董事监督经理层的激励效果,也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Yermack通过对大型公众公司董事会规模的案例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并得出了董事会规模与企业价值负相关关系的结论。

在各国立法及规定上,对董事会规模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美国《商业公司法》(修订版示范文本)第8.03条规定:“董事会必须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组成,且董事会之人数,须在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中作出规定,或依照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之方式确定。”[49]可见美国公司法定的董事会规模最低数量为一人,同时美国将董事会规模的具体数量决定权限制于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自治权。芬兰公司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股权资本小于100万芬兰马克,则公司董事会最低只要有一正一副两个董事就可以了;如果公司的股权资本在这个水平以上,则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三个成员。”[50]可见,芬兰立法对董事会规模采取与企业资本规模相联系的方式,按照不同的企业资本规模对董事会规模进行不同的规定。但总体上,从董事会最低人数要求上看,芬兰趋向于小而精的董事会规模立法模式。

其他国家对董事会规模的大小不一,比利时的公司治理机构对董事会规模提出了建议,即“比利时公司治理结构委员会明确提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不宜超过11人”[51]。在亚洲国家,日本公司的董事会规模相对较大,有的公司设置了超过20人的董事会。

我国立法也关注了董事会规模问题,2004年《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第17条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提出了原则上不得低于7人的要求。2005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规模规定为3人至13人,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规模规定为5人至19人。

对董事会规模构建的实质即为对公司制度代议制的民主与效率的平衡。从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角度,公司治理实践中,由于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中往往占据一定的比例,相对于较大的董事会规模,较小的董事会规模更容易形成经营者权力集中,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无法形成有效的制衡。在规模较大的董事会中,当代表或兼任经营层的董事与独立董事或与股东方委派的董事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决议难以通过,说明相关董事会议案并不符合企业的最大价值。此时,较大规模的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意见上升为公司最高决策形成了一道合法而有效的屏障,对经营管理层形成了有效制约,避免了公司因经理层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监督系统失效的危机,规模较大的董事会结构使公司监督系统得以保持自我修复的功能。可见,公司董事会规模亦是监督系统复杂性的一个体现,具体人数的多寡与各国所处的公司治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也与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直接相关,还需要根据各个不同国家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个性化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