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创新与不足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一)主要创新之处

本书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方法论与思维模式的创新,即以系统论的方法论及思维模式对公司治理监督问题进行研究,开辟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研究的新思路。将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置于系统论的分析框架之内,从系统的价值、系统的内涵、系统的构成、系统的特征、系统的运行等角度探索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新路径。这一系统论的思维模式也是传统法学的二元思维转向复杂研究范式的多元思维模式,由传统法学的规范主义、实用主义法学转向法哲学与科学哲学的尝试,将有助于拓宽对公司法甚至整体法学研究的视野。

(二)主要不足之处

对现有的公司改革及监督机制进行理论创新与突破是本书的一大难点,然而理论创新与突破绝非易事。系统论是一门应对复杂性的科学,其本身也是一门复杂的、融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的博大精深的新兴科学。对于这门新兴科学,笔者在写作过程中虽然进行了大量的阅读、学习,但仍可能尚未完全掌握其精神。系统论不仅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法,而且也是人类认识自我的思维与哲学,但以系统论的路径对具体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应对的建议,则是任重而道远的。本书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对系统论这一新的方法论及思维模式的理解可能还存在不充分或不准确之处,也导致对于系统论在公司治理监督问题中的分析、论述等可能存在不恰当、不流畅或不深入的问题。对于根据系统论启示而提出的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具体进路,也需要被赋予更多的实践检验。

【注释】

[1]关于企业的性质,是罗纳德·H.科斯于1937年提出的经典论文,奠定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其后,为了纪念这篇经典论文发表,特别在《企业的性质》发表50周年时,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等学者发起了论文研讨的纪念活动,掀起了关于企业的性质及相关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的高峰。参见[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企业的性质》,姚海鑫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Michael C.Jensen and William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Vol.3,1976,pp.305-360.

[3][美]阿道夫·A.伯利、加纳德·C.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29页。

[4]关于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宏观的现代公司运营中的法律地位、作用、权利义务配置等的论述,可参见[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林长远、徐庆恒、陈亮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5]关于公司治理体制创新下的资源配置的研究,可参见[美]玛丽·奥沙利文:《公司治理百年——美国和德国公司治理演变》,黄一义、谭晓青、冀书鹏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

[6]关于全球化趋势下的董事义务及其权力监督,可参见[美]罗伯塔·罗曼诺(Roberta Romano)编著:《公司法基础》(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Law),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7]朱圆:《美国公司治理机制晚近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8][奥]保罗·阿里、[美]格雷格·格雷戈里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的公司治理》,王燕祥、陈铃译,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9]关于对日本《公司法》中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可参见王保树主编:《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于敏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切斯特·I.巴纳德:《经理人员的职能》,王永贵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11]关于法律思维的主要模式研究,可参见[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2]关于不同法律思维模式之间分类及区分,如规范模式、秩序模式、决断论模式、实证论模式的研究,可参见[德]卡尔·斯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13]关于从物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对系统论的研究,是将系统置于复杂性背景下,探讨系统的形成、运行等。最经典的为[比利时]G.尼科里斯、I.普利高津:《探索复杂性》,罗久里、陈奎宁译,四川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14]Ludwig von Bertalanffy,Problems of Life:An Evaluation of Modern Biological Thought,Watts & Co.Press,1952.

[15]一般系统论学说由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非提出,贝塔朗非于1928年在《生物有机系统》中首次提出生物现象不能用机械论的观点和方法解决,1937年正式首次提出一般系统论的观点,1968年出版经典著作《一般系统论的基础、发展和应用》,奠定了一般系统论的理论基础。

[16][美]德内拉·梅多斯:《系统之美——决策者的系统思考》,邱昭良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7]关于系统论在管理学中的研究,经典的研究成果有:[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践》(The Fifth Discipline:The Art & Practice of the Learning Organization),张成林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美]德内拉·梅多斯:《系统之美》,邱昭良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英]迈克尔·C.杰克逊:《系统思考》,高飞、李萌译,陈剑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丹尼斯·舍伍德:《系统思考》,刘昕、邱昭良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等著作。

[18]关于将系统论作为单独的思维模式加以研究的有:[美]杰拉尔德·温伯格:《系统化思维导论》,王海鹏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版。

[19]关于复杂性理论的应对,可参见[美]梅拉尼·米歇尔:《复杂》,唐璐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版。

[20]关于法律系统理论,可参见[德]卢曼:《法的社会学观察》,土方透译,密涅瓦书房2000年版;[德]托马斯·莱赛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著作。

[21][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2]参见朱慈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同模式在变革与交融中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3]该日期为本书定稿之日。

[24]参见刘大椿等:《一般科学哲学史》,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赵少奎编:《现代科学技术体系总体框架的探索》,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刘大椿、刘劲杨主编:《科学技术哲学经典研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刘大椿:《科学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陈禹、钟佳桂编著:《系统科学与方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刘大椿:《科学之审度——刘大椿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5]参见赵少奎编:《现代科学技术体系总体框架的探索》,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26]如宋玉娥在《从耗散结构理论看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科学性》将系统论中的耗散结构理论应用于改革开放政策研究;李全亮、李怀祖在《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公司战略管理研究》中将系统论应用于企业战略管理研究;杨贵华在《自组织与社区共同体的自组织机制》中将系统论应用于社区发展与管理研究;范明、汤学俊在《企业可持续成长的自组织研究》中将系统论应用于企业成长性研究;沈小平在《基于自组织的供应链战略协同机制探讨》中将系统论应用于市场供应链研究;刘伟光、盖美在《耗散结构视角下我国海陆经济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将系统论应用于我国地域海陆经济研究;薛求知、李茜在《基于熵理论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经济演化方向关系研究》中将系统论应用于对外投资和经济演化研究;朱宏在《自组织协同:商业银行运营管理体系构建之改进》中将系统论应用于商业银行运营管理研究;夏政在《基于系统论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中将系统论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研究;张志勋在《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中将系统论应用于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刘恺、刘东梅在《系统论视角下我国反恐模式检视》中将系统论应用于刑事领域的反恐模式研究。

[27]乌杰:《系统哲学基本原理》,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28]宾凯:《法律如何可能:通过“二阶观察”的系统构建——进入卢曼法律社会学的核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七卷第二辑;胡水君:《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现代与后现代》,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翟小波:《“软法”概念何以成立?——卢曼系统论视野内的软法》,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吴泽勇:《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杜健荣:《法律与社会的共同演化——基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反思转型时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焦瑶光、吕寿伟:《复杂性与社会分化》,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12期;肖文明:《观察现代性——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新视野》,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冯健鹏:《论规范法学对法律自创生理论的影响》,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杨健华:《马克思、韦伯和卢曼的社会分化研究及启示》,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5期;泮伟江:《双重偶联性问题与法律系统的生成》,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罗文波:《预期的稳定化——卢曼德法律功能思想探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罗文波:《卢曼的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研究——法律自治性追寻》,山东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29]顾祝轩:《民法系统论思维》,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0]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魏宏:《权力论: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31]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2]参见胡改蓉:《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3]参见石予友:《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利益冲突视角的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年版。

[34]参见王明亮:《中国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董仕军:《国有大型企业治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版。

[35]参见陆军荣:《国有企业的产业特质:国际经验及治理启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36]参见章迪诚、张星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正式制度变迁》,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徐冠华主编:《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监督机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37]武杰和张华德从系统理论关于系统演进的熵概念出发,将系统理论应用于法律移植,探索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新路径,可参见武杰、张华德:《熵理论视域下的法律移植》,载《系统科学学报》2011年第1期;刘大洪与岳振宇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对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及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作了研究,提出“经济法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其发展理念应定位为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可参见刘大洪、岳振宇:《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肖伟志则从哈贝马斯法哲学与系统论的双重角度提出了经济法的系统间整合功能,可参见肖伟志:《论经济法的系统间整合功能——基于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的一种理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6期。

[38]乌杰:《系统哲学基本原理》,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