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实践监管思维障碍

二、传统实践监管思维障碍

(一)行政监督的干预思维

公司治理虽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在中国语境下却有其独特性——政治的强关联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体现在公司治理领域内即为行政监督的干预思维。

国资监管便是一个典型体现。在我国国有企业独特的双层委托产权模式基础上,国家和中央政府作为产权所有者——全民的受托人,设立国有企业监管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及经营管理者进行全面监管,在人事任命、薪酬及业绩考核、投融资、资产及股权转让决策等方面,都设置了众多行政审批及备案要求,而这些行政审批或备案事由并非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市场中无法决策或难以决策的事项。过多的行政审批不仅降低了决策效率,而且使监督趋于形式化。实践中,经营管理者通过寻租等方式解决审批效率问题的同时,更加大了公司的监督成本。这种行政干预的监督思维是一种僵化而缺乏生机的思维模式,忽略了监督机制作为一个系统,其自身在市场环境下的自我发展、自我调整、自我组织的功能。

(二)机构监督的单一思维

我国虽移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形成了双重监督模式,但这种监督模式仅仅在制度层面作了移植,而并未对制度的配套措施和影响要素进行评估和测定。

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中,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是一项核心职能,独立董事更是主要的监督主体。“1969年,艾森伯格提出了董事会的监控职能,他认为董事会适宜于完成挑选、监视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对此,美国‘企业圆桌会议’一开始反对,后来接受了把监控作为董事的一个职能,甚至于说监控即使不是董事会的唯一职能也是其主要职能。”[33]“董事会应该监督企业的全部业务活动。董事还有某些可以由个人行使的权利:审查公司账目和记录的权利。”[34]独立董事这种强有力的监督职权是建立在其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基础之上的。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很难对公司形成内部控制,建立公司各方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机制成为符合公司发展的必然需求。

另一方面,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是“共同决定制”。“共同决定制是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公司一级的监事会和工厂一级的工作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35]在德国,“监事会与工会组织共同承担着公司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强有力的工会组织使得德国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很深,企业组织的制约机制十分完善。个人股东必须从属于组织,这是联邦德国‘二战’后引入的公司法架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广泛的正式职工代表制度,战前的共同决定制确实扩展到了工人之中,使他们对企业资源配置具有了某些直接的影响力”。[36]

由于特殊的产权结构,我国公司普遍意义上既缺乏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也缺乏强有力的职工或工会组织,缺乏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移植的土壤环境。我国立法分别赋予它们各自的监督职责,将这两个机构作为监督机构,而未将这两个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监督对象等予以区分,也未将这两个机构的相互补充、协同的关系予以揭示和规定,这种单一思维的后果导致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都没有发挥应然的监督作用。

(三)结果导向的静态思维

在以效率为公司目标的情形下,结果导向成为越来越多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文化和理念。经营管理者以结果导向为标准来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而监督主体也以结果导向为标准来评价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结果,但对其结果产生的过程、原因、具体行为特征、表现以及经营管理者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等因素,则关注较少。

例如,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经理层的薪酬考核评价是一种重要的人事监督,这些指标虽是相对客观、量化的数值,但这些指标多是静态、固定的,并不能充分反映经理管理层履行职务的真实状况,无法体现其是否真正忠实、勤勉地履行经理管理职责。一位长期不参加经理层现场会议,不列席董事会,以委托方式参会并投票的经理,尽管其业绩指标可能完成,但从出席会议、参与决策的次数、投票的方式等多种途径看,他并非切实地履行了勤勉义务,而结果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他几乎没有约束力。因此,以这样的考核方式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经营管理者监督机制是公司复杂环境中的一个微观治理机制,公司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动态的过程,包含多种权利义务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董事、经理层、员工、社会公众等,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各自的不同诉求。公司经营管理者面临的公司经营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及决策行为也是在这样充满变化的环境中,通过具体的履职过程来体现。因此,对他们的监督也必须在这样的动态变化过程中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