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系统的非线性作用性:系统内外关系的复杂性
事物按照发展运动的规律,可以分为线性与非线性两种运动或作用状态。线性是指事物的量与量之间按照比例、成直线、有规则的运动或作用关系,而非线性则是事物的量与量之间不按照比例、不成直线、没有规则的运动或作用关系。若两者体现在数学的直角坐标上,前者呈直线型,后者呈曲线型,而且曲线可以表达更复杂的量与量之间的关系,如一元二次函数关系或多项式函数的指数关系等。
按照普里高津的系统自组织耗散结构理论,“系统内各个要素之间具有非线性的相互作用”[16]。系统的非线性作用性体现在系统的非线性现场中,反映了非线性系统的运动本质,这些运动无法用线性系统理论予以解释,表明系统是不按固定比例、并非简单的数量关系,而是自变量以特殊的形式变化而产生的不同于传统的映射关系。区别于线性关系(linear relationship)所表现的孤立且不相干的关系,非线性关系(nonlinear relationship)则体现了系统相互作用的、复杂的关系模式,实现了系统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非线性作用在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领域有客观的体现,在充满复杂关系和复杂变化的社会科学领域,更有着生动而广泛的体现。公司治理监督系统同样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与动态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发展,并随着外部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内部治理机制的具体变化而更趋于复杂。
一方面,从监督系统的外部关系上来看,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处于公司大系统中,而公司大系统的发展又处于公司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更大系统中。我国已经历改革开放四十年,社会已从单一的政治社会逐渐演变为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相交融的多元社会,公司监督系统也处于多元社会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经历着不同的系统要素的复杂演变,也面临着不同的目标和任务。早期的公司改革呈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特色。在改革初期,为使企业摆脱过多的政府行政干预,扩大企业自主权,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上也采取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改革措施,这改变了公司监督主体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促进了公司形成相对独立的内部治理机制,保障了公司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在改革逐步深入阶段,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战略性改组为目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得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随着改革对利益和资源分配的深入,公司各方的利益冲突和关系也更为复杂,如公司战略改组时的利益分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时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与权利、义务的分配,在外部监管机关、内部大小股东、经营管理者、监事、员工、工会组织、公司债权人等主体之间,均面临着各方权利的相互制约与监督需求,而这种复杂关系并不是单向的、直线型关系,而是相互交织的、复杂的非线性关系。
另一方面,从监督系统的内部关系上看,也存在众多复杂的内部关系,如对于公司内部最重要与最基础的股权结构及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也呈现出复杂的、非线性的关系。股权结构的高度集中曾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一大特征与难点,内部人控制及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成为我国公司监督系统失灵的典型问题。然而,在我国公司治理语境下,股权结构或股权的集中度与公司监督系统效率又很难简单界定为负相关关系,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英美法系国家完善的资本市场监督要素,如强有力的信息披露监管、发达的中小股东诉讼等机制,我国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既造成了对滥用权力的大股东与其委派的经营管理者监督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减少了因股权分散而导致的数量众多的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之争,避免了包含监督机构在内的公司机关的僵局。而我国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又极易导致前几大股东相互争夺控制权,过度的权力之争影响公司各主体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也影响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等组成的监督系统的稳定。所以,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股权的集中度与公司监督亦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进行最优选择的结果,是股东在权衡了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后在资本市场进行交易的结果,股权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取决于股东在争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是股东建立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自然选择的结果”。[17]对于我国公司监督系统的构建,在股权结构这一影响要素上,既不能简单仿效英美法系国家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模式,也不能囿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集中与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模式,而需要在我国公司与外部复杂环境的非线性作用下,考察各公司监督系统中的具体矛盾,进行理性选择。
在每一次公司制度改革与公司监督系统的完善过程中,无论系统的目标,系统要素之间面临的矛盾或问题,抑或是针对问题而采取的具体治理措施,都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如同“中国私法的物象化发展,既不应当是直线型的法律形式化,也不属于单纯的法律实质化,而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互融合的复合体”[18]一样,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给包含监督系统的公司治理法律秩序的构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