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中尊重监督系统的演化规律

四、在发展中尊重监督系统的演化规律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随机涨落性

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的演进是在外在系统环境中发展变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公司监督系统的外在环境,也经历着随机涨落的渐进性。

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在一个社会形态中,占据生产资料的社会集团往往是占据统治地位的集团,根据社会发展时期的变化,从原始公社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资本主义时期到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形式也发生相应的演变。“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资本主义所有制之前的所有制形式依次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42]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均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生产力从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演变,也呈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罗马非一日建成,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以及当下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也并非一蹴而就。混合所有作为一种“公”与“私”相结合的财产组织方式,最早可以追溯至洋务运动时期的官督商办,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民族工商业和小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公私合营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阶段,这些混合所有的理念与实践曾受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经历了短暂的停滞甚至倒退。然而,每一次低谷之后,新的生产力的发展都形成对生产关系的推动力,促进生产关系进行变革,适应新的生产力,使社会大系统朝新的稳定周期发展。

“混合所有”作为政府提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3年第十四届三中全会,[43]全会提出了混合所有的新的经济形态,意识到混合所有对产权流动和重组的积极作用,但并未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1997年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明确了将“混合所有”作为一种制度予以固定。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企业由国家控股”的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思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44]再次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45]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资本类型和实现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使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具实践可操作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46]再一次明确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明确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资本的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功能,以及对非国有资本的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的积极作用。在具体实现形式上提出了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员工持股等方式,形成不同资本所有者以及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47]又一次将混合所有制明确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再次强调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而且在具体的公司治理层面,诸如公司机关与党组织的权责关系等,提出了更加明确而细致的要求。

从历史眼光来看,监督系统的外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环境经历了随机涨落的演化过程,改革开放之前的公私合营适应了当时特定的生产力,处于缓慢而渐进的发展状态。改革开放后,混合所有制改革体现了国家对公有制与私有制认识与理解的不断深化。从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形式,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在国家控制权与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然而,改革前期的突出强调国家控制权的改革模式并未起到良好的效果,不但造成了大量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因对内部人缺乏监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事件频发,由此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与实践陷入一定时期的低谷。

“随着时间的推移,激进的控制权改革积累了足够的所有权改革的基础推动力,从而演变为渐进的所有权改革。渐进所有权改革是在激进控制权改革赋予内部人的强势地位的基础上进行的,使所有权改革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48]1993年至今,在国家多次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被确立,具体实现形式被逐步探索。然而,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多地依靠国家政策推动,法律规制力量不足,市场化程度不高,公司内外部制衡制度也未真正建立,改革还处于不成熟状态,还需继续发展演进。

(二)公司监督系统的动态渐进性构建

系统的功能是在系统所在的组织中得以发挥的,而系统所在的公司组织又是不断动态变化的,公司的发展将经历初创、成长、稳定与衰退的生命周期。不同时期,公司面临的矛盾与问题各不相同。因此,对公司的制度安排以及对公司各系统的构建也必须适应不同时期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设置,符合不同发展时期的公司的需求。

西方国家公司制度发展已经过几个世纪,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与发达的公司制度,而我国公司形态则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历了1978年的放权让利、1979年至1981年的经济责任制与利税改革、1982年的承包责任制改革、1984年股份制改革,直到1994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我们的现代公司制度才正式建立。在现代公司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公司经营责任的确立和市场主体地位的明确,以及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明晰。因此,公司监督系统的构建需要结合公司发展阶段予以考量。在当代公司较普遍处于成长与稳定期的语境下,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成为公司的主要矛盾,经营管理者权力越来越集中,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与制约也越来越迫切,各项制约机制与监督措施也才能越来越符合公司的现实发展需求,发挥最大的效用与功能。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监督系统又是公司制度发展的一个方面,同样也经历了渐进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在结构与功能上,公司监督系统在外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随机涨落变化中,不断获得自我进化的能力。

“公司的特许导致了政府职能与私法权利的混合。行政垄断的分割性、封闭性、专横性、腐败性又是古今中外一脉相承的,这是‘政企不分’体制下亘古不易、反复发作的‘公司病’。”[49]公司缺乏市场独立性,经营管理者等人没有真正决策权,对其的监督也缺乏实质意义。

当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议会专门立法和政府特设,而成为一个市场主体设立的程序问题时,公司就不再是议会通过的法令的创造物,“人们开始觉得公司就跟一般个体业主或合伙人差不多,是一个具有公民法律人格的独立的自然实体。这种观念上的转变实际上就是美国公司法自由化的关键所在”[50]。随着公司的特许设立向自由设立的演进,经营管理者权力趋大,对公司的经济权力集中的限制成为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推动力,朴素的监督制约文化逐渐得以根植,监督系统也才开始培育生长。

在当代,构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系统,也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尊重系统自组织演进的客观规律,保障监督系统按照随机涨落的客观规律发展,避免监督系统受到过多行政公权的干涉,在自组织随机涨落的动态演化中,构建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

第一,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制约监督机制。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是在政府和市场两种此消彼长的力量推进中不断演进,也是由政府公权力主导资源配置逐渐走向行政权力与市场化融合的历史。我国公司监督立法及公司监管实践也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走向多元化的公司内外部相互监督制衡的过程。公司法与公司制度的自由化是对政府公权力制约的具体延伸和体现,只有公司主体在市场中可自由设立并自由经营管理,“公司时代”才真正来临,公司才可摆脱原僵化、死寂、单一的政府管制模式,实现市场化监管。

第二,通过立法及司法途径充分保障法治监督。我国公司制度改革及公司微观治理机制多通过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推行,法律效力等级不高,历次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只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党或政府文件下发,对于公司微观层面的监督系统构建尚未真正融入相关公司立法中。对独立董事比例以及外派监事等的监督主体的规定,更多停留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上,对企业缺乏法治约束力。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增加对公司监督系统的立法供给,将由政策监管转变为由立法监管。同时,法治监督能够加强司法对监督系统的动态保障,股东诉讼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责任追究的重要救济制度,是对经营管理者监督的一种重要司法手段。“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制度,但无论直接诉讼还是派生诉讼,都未细化具体的诉讼程序保障,对派生诉讼规定了具体的持股比例,对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公司法》第152条也没有对原告的诉讼成本承担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中小股东运用诉讼方式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成为一种摆设。”[51]我们需要通过降低中小股东诉讼成本,放宽对原告股东诉讼资格限制、降低诉讼门槛等方式,增强中小股东诉讼等司法监督对监督系统的保障,将公司立法中关于中小股东静态的权利,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转变为动态的权利,从而促进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的动态渐进发展。

【注释】

[1]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2]Nicolis G,Prigogine I,Self-organization in Non-equilibrium System,from Dissipative Structures to Order Through Fluctuations,New York,Wiley,1977,p.60.

[3]李全亮、李怀祖:《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公司战略管理研究》,载《生产力研究》2004年第12期。

[4]Haken H,An Introduction:Non-equilibrium Phase Transitions and Self-organization in Physics,Chemistry and Biology,Berlin & York,Springer Verlag,1983,p.191.

[5]乌杰主编:《系统哲学基本原理》,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9页。

[6]例如,自组织理论被应用于产业生态系统的演化,参见吴鹏举、郭光普、孔正红、张艳芳、纪传伟:《基于系统自组织的产业生态系统演化与培育》,载《自然杂志》2008年第6期;自组织理论被应用于区域经济系统的演化,参见王子龙、谭清美、许箫迪:《区域经济系统演化的自组织机制研究》,载《财贸研究》2005年第6期。

[7]廖开际、赵兴庐、杨建梅:《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知识大众生产系统演化机制研究》,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7期。

[8]国内学者关于耗散理论在管理学领域的研究较多,任佩瑜首次提出“管理熵”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组织结构中的管理效率递减规律”,认为“管理耗散指的是当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复杂企业组织不断地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在内部各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下,负熵增加,使组织有序度的增加大于自身无序度增加,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和产生新的能量的过程“。参见马跃如、程伟波、戴洁:《薪酬管理系统演化的熵变模型构建》,载《系统管理学报》2012年第1期。此外,“熵”的概念还在公司治理、战略管理、企业运营、产业创新、知识经济、组织变革等领域得到了应用。

[9]廖开际、赵兴庐、杨建梅:《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知识大众生产系统演化机制研究》,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7期。

[10]乌杰主编:《系统哲学基本原理》,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8页。

[11]王景荣、徐荣荣:《基于自组织理论的区域创新系统演化路径分析——以浙江省为例》,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年第5期。

[12]任志新:《系统自组织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载《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年第5期。

[13]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15]沈贵明、吕洁:《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功能之重构——中概股在美频遭集体诉讼的反思》,载《企业经济》2016年第7期。

[16]张兴波、于霞:《城市河流污染现状及生态修复研究》,载《绿色科技》2016年第12期。

[17]万立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其动态调整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18]法律的“物象化”(Versachlichung)一词源自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是指法律从过去的身份团体的属人性向形式性、体系化转变,其焦点在于法律技术的合理化问题。“物象化”体现为更多的去政治化、实质化与简单化的趋势,而在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又面临众多日趋复杂的法律关系,我国学者顾祝轩在这种中国社会对私法秩序构建的物象化的“悖论”中,尝试了中国私法秩序系统论的思考,可参见顾祝轩:《民法系统论思维——从法律体系转向法律系统》,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19]乌杰主编:《系统哲学基本原理》,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62页。

[20][德]图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21]李兆熙、谢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对OECD成员国的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22]李兆熙、谢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对OECD成员国的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23]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24]朱圆:《美国公司治理机制晚近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8页。

[2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26]文中数据为笔者截至2017年5月17日,根据25个省级行政区公开的国企改革方案中涉及监督约束机制内容整理分析而得,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的省级行政区有上海、湖南、天津、四川、湖北、陕西、北京、河南、辽宁、广西、河北、吉林、内蒙古、甘肃、福建。

[27]《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28]《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29]马利霞:《系统哲学视野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30]截至2016年3月22日,笔者经对上海、山东、江苏、浙江、云南、湖南、重庆、天津、四川、湖北、江西、陕西、青海、北京、广东、河南、辽宁、广西、宁夏、黑龙江、河北、吉林、内蒙古、甘肃、福建25个省级行政区出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方案的统计分析,明确提出外派监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的有北京、河北、内蒙古、甘肃、福建等19个省级行政区,明确提出财务总监监督的有上海、天津、四川、青海、辽宁等5个省级行政区,参见各省级行政区公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等文件。

[31][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起因和一些初步的结论》,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1期。

[32]高尚全:《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载《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1月30日。

[33]李兆熙、谢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对OECD成员国的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

[34]李兆熙、谢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对OECD成员国的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页。

[35]李兆熙、谢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对OECD成员国的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

[36]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7]我国《公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8]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4条规定:“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2]严国海:《中国古代国家所有制思想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12页。

[4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44]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45]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4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47]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第16条提出:“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第17条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48]张文魁:《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与公司业绩》,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页。

[49]方流芳:《中西方公司的法律地位比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50]韩铁:《试论美国公司法向自由化和民主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载《美国研究》2003年第4期。

[51]沈贵明、吕洁:《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功能之重构——中概股在美频遭集体诉讼的反思》,载《企业经济》201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