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多元时代下走向系统科学的公司法
在以资本为主导的现代公司组织形态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断加深,公司的有效运作越来越仰赖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层等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然而,随着经营管理者所拥有的公司权力集中、权力滥用等现状,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就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反思我国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传统的公司理论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诸多困境,我国独特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使我国公司治理形成了独特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权力集中、监督不足更加剧了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的强行政弱市场的弊端。
公司法治的现代化正经历着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调节的转变,这种转变也正是一个由一元时代向多元时代的转变。在一元时代下,价值与思维模式是单一的、单向的。公司的发展高度依赖经营管理者在公司中的人力资本作用。公司治理理论及立法中,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的制度设计也囿于单一维度的公司机关制衡以及外部机构监管的思维模式。
而在21世纪的全球化趋势下,“社会正处于一个没有终极价值依据的多元化时代”[1],这种多元价值谱系的时代已然不同于德国法学家斯密特区分三大法律思维[2]的时代,即以规范(规则或法规)为核心的规范论思维、以秩序为核心的秩序性思维,以及以决定为核心的决断论思维都已不再适应新的历史时期下多元价值的法学思维需求。将系统论的科学哲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正是在复杂社会与多元价值时代中的一种新的尝试。
在利益博弈中,经营管理者与公司其他主体在竞争与协作中共存,相应的公司立法及公司制度也必须回应这种复杂性的趋势,在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精髓的基础上,突破一元的思维模式,适应新的公司治理所处的社会环境下的多元化趋势,以多元的价值观、多元的思维模式,超越法律规范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路径,开辟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在公司法学领域,由于公司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如果将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作为一个系统,则会发现当传统的公司法学基础理论在新的复杂性社会中面临困境与障碍时,作为科学哲学的系统论可以为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品格获得新的生命力,而且这种生命力是自省的,是动态的,是带有哲学光芒的。在多元时代下,系统科学将成为社会高度复杂化环境中,观察公司法、公司治理与社会关系的新思维,也将成为新时代下公司治理研究的新趋势。
【注释】
[1]顾祝轩:《民法系统论思维:从法律体系转向法律系统》,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92页。
[2][德]卡尔·斯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