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系统适应力之体现
(一)监督系统的动态变化能力
系统对外部复杂环境并非是静态地被动接受,而是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动态变化。一个保持恒定的系统往往是不具备适应力的。系统只有在与外界环境的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中保持动态变化,才能获得长期的生存和发展,保持系统的生命力。系统即使遇到短期的震荡、阶段性的变化、周期性的兴衰,都是动态变化的体现,系统的适应力都可以使系统本身在一定范围内保持活力。
如人体系统就是一个充满适应力的系统,人体系统可以根据体外环境的变化,适应不同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调整体内的血液、氧气供应,适时进行能量的储存与交换,加快或减缓新陈代谢速度,以保持生命的持续维持。人体还能够通过孕育新生命的方式,产生一个全新的系统,促进人类的繁衍。
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这一系统同样是一个具有适应力的系统,拥有随外部环境变化而动态变化的能力。如同卢曼讲述的古老故事中那个法官所借的“第12头骆驼”,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是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在公司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等要素中,不断调整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复杂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关系的产物。同时,公司治理本身也可视为一个更高一级的系统,还受到公司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的影响,“它既体现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证实的制度安排中,又寓意于有关权益交易的习惯、习俗、文化等非制度安排中。通过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进行有效配置(特别是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进而形成以公司内部制衡和外部约束为内容的一整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5]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的本质也正是对公司权力配置的衡量与调整,通过对经营管理者这一个拥有最多公司权力资源的主体进行约束,设置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制约平衡机制,实现公司治理的价值。从法学方法论上,监督系统对复杂环境的动态变化也使法学思维模式从原应然与实然的二维思维模式转变为复杂的法社会学思维模式,这也正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复杂性与多元性的体现。
(二)监督系统的学习优化能力
系统的适应力除了表现在随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外,也体现在系统能够不断演化,使系统的各部分功能能够顺应外界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提升,使系统的整体功能与结构也得到优化与提升。“系统由大量不同组分聚集而成,组分之间存在广泛的相互作用,能够在环境中学习,积累经验,通过改进自身行为规则而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从而使系统在整体上表现出运行的协调性和行为模式的持续性。”[6]我国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同样具有学习与优化的能力,监督系统的构成要素在复杂环境的影响下不断优化。
第一,监督系统的目标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受一定的公司治理及社会需求影响而随时调整与优化。譬如改革开放初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公司监督系统难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监督系统目标也更多地依附于公司治理目标,首要任务为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经营管理者的权利更多以鼓励,而非制约。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成为自主盈亏、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标志着企业进入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特征,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阶段。公司权力分配逐渐由外部的政府监管机关等主体向内部经营管理者等主体回归。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与企业进一步分离,产权与责任更加明晰,经营管理者的职权更大,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监督系统的目标也更加明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进入深层次的结构性改革攻坚阶段,公司监督系统的目标也随着公司产权改革得到进一步优化,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扩展到产权结构意义的监督,即经营管理者不仅是控股股东的代理人,而且也需要符合代表非国有资本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监督系统的目标也更加多元化。
第二,监督系统的主体等要素也不断在复杂环境中进行优化,这种优化能力充分体现在我国公司治理监督模式对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监督模式的移植。在监督主体上,我国既引进了英美法系国家以独立董事为主的一元制模式,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德国以监事会为主的二元制模式,呈现出我国独特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主体并存的监督模式。
除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我国监督系统主要的监督主体外,随着公司经营管理者权利滥用现象的增加,公司内部关系的复杂性提升,公司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内容多方位的需求也日益提升。由此,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公司总法律顾问等主体的地位亦不断提高,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也成为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的重要监督主体,尤其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还成为法律法规所强制设置的一个监督主体。无论监督模式的移植,还是监督主体的丰富与多元,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都在进行不断优化。
(三)监督系统的修复调节能力
“系统之所以会有适应力,是因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很多相互影响的反馈回路(feedback loop),正是这些回路相互支撑,即使在系统遭受巨大的扰动时,仍然能够以多种不同的方式使系统恢复至原有状态。如果有一组反馈回路,可以修复或重建反馈回路,系统的适应力就比较强,也可称为‘元适应力’(meta-resilience)。由具有更高适应力的反馈回路组成的‘元元适应力’(metameta-resilience)往往具有更加复杂的系统结构,有更强的复原能力,可以学习、创造、设计和进化。”[7]
系统的这种相互调节、相互影响的回路使各个子系统相互支撑,当系统中的其中一种机制失去效果后,另一种机制可以立即补位,以实现系统功能的复位。
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系统在公司治理环境中,与其他系统处于竞争与协同的关系中。经营管理者的选聘系统、激励系统、决策系统、规制或责任等系统均与监督系统共生共存,通过公司权力、信息等资源实现了公司多个系统的相互连接,并形成公司治理复杂的网状结构。当监督系统的某一监督机制暂时失灵,如公司经理层控制权过大导致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方式效果不佳,则公司选聘机制可以通过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财务负责人的财务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在薪酬机制上影响经营管理者的激励系统,进而对包含财务监督方式的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也造成影响。
同样地,公司规制或责任系统也可通过对不当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约束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行使。“法律责任是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它是国家用以保护各类法律关系的重要方法,也是法律强制力的集中体现,是法律得以遵守的基本保障。责任制度不健全,约束机制必然缺乏应有的威慑力。”[8]公司规制或责任系统通过法律责任,对经营管理者权利的监督起到保障作用。当监督系统功能暂时失效时,公司规制或责任系统将立即进行补位,对监督系统的功能进行间接的修复与调节,使监督系统具有面对损伤或失效的复原能力,增强系统的韧性和生命力,避免过于脆弱或刚性。
(四)监督系统的类型化区分能力
公司的类型化问题是公司法的基础问题。在外部复杂环境的影响下,公司监督系统还呈现出在不同公司类型下的不同特征。这种特征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另一种事物的差异性,也是人类认识事物由现象逐步逼近本质的重要方法。“由于各国之间,甚至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之间,都因各自对环境改变做出反应的不同而导致各自的治理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灵活性不同,因此我们能够预测,在各国体制之间,以及在一国体制之内,都存在重大差异。”[9]对事物进行属类区分正是认识不同事物差异性的最重要的方法。类型化分析可以更深入地把握不同事物的根本特征。监督系统同样是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发挥作用,对事物的类型化区分能力是监督系统应对复杂环境的能力。
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不同的产权性质中,或者在上市公司、未上市的股份公司或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组织形态下,不同类型的公司权力配置不同、特征不同、矛盾不同、监督系统的问题不同,监督系统所表现的适应力也不同。因此,监督系统对监督客体所处的环境的类型化区分也是系统适应力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有针对性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