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结构等级秩序之体现

一、企业集团的结构等级秩序之体现

企业集团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而产生的,是基于规模经济、协同效应的一种组织形态。企业集团正是现代企业发展中的结构层次复杂性的体现:复合结构取代简单结构,集团化成为公司规模效应的新模式。“企业集团是由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形成的置于统一管理之下的经济联合组织”,[25]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型组织,也是多个企业的联合体,其联合体现在如下的若干层次中,如图5所示:

图5 企业集团层次[26]

如图5所示,企业集团中的最上一级为集团公司,这是企业集团中最紧密的核心层,是企业集团的实体部分,拥有对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较大的控制权,在资产和经营上也呈现一体化特征。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在产生上往往以资金、技术等作价相互投资而形成。第三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是在集团的统一指导下,按章程或合同的规定独立经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这一类企业相较于半紧密联合层而言,拥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在企业集团的这种结构等级秩序下,母公司的股东性质以及股东与子公司的关系更为复杂,“在单一企业中涉及的只是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较简单的关系,而在企业集团中则涉及终极投资者、母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之间的相当复杂的关系。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在单一企业中能够发挥巨大的经济功能,但在企业集团条件下,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去了发挥这些功能的条件”。[27]企业集团对传统的法律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法律逻辑带来的挑战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企业集团的形态突破了单一公司的结构,而使多个公司之间形成了结构的等级秩序,公司之间不再是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而是通过股权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新的公司结构等级秩序对基于单个公司形态的公司立法也提出了挑战。在母子公司这种组织形态下,公司监督系统也呈现典型的多层次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