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治理现状
(一)经营管理者的产生缺乏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阶段,我国缺乏发达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产生也缺乏市场化。在我国公司制度实践环境中,经营管理者的产生遵循“党管干部”的人事原则,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的执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受命于政府与国资委以及党委。监督管理机构、上级股东和党组织等通过行政任免手段,对公司拥有完全的人事决定权和话语权。
经营管理者具有多重身份,既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又兼任相应行政级别的官员或党组织干部,不但需要向股东或董事会负责,也需要向政府及国资委负责,向党组织汇报工作。这种人事的强政治关联性使经营管理者对其任命的监管机构和上级股东形成强烈的依赖,他们容易利用这种双重身份影响公司外部政策环境和经营环境,获取更多经营优势,如工商变更登记的便利,贷款、税收等政策的优惠等。同时,这种关联性也容易为政府官员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力与利益交易提供便利。政府公权力与公司私权利之间频繁的“亲密接触”,形成了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双重行为特征。安蓉泉对486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与294位政府官员的实践调查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是在一种矛盾、碰撞的体质文化环境中生存成长的,他们既要承担政策义务,又要追求市场利润;既想摆脱行政干预,又想争取政策扶持;既要尊重政府意志,又要考虑企业利益”。[2]这种转型时期,经营管理者“官商同一”“亦官亦商”的身份造成“政府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成为改制后国企公司治理的常态”。[3]
(二)经营管理者投资决策盲目
实践中,经营管理者与公司股东利益往往存在差异,经营管理者在公司组织中,其本质属性是理性的经济人,有自利性的本能与行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公司发展呈现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经营管理者在这种市场规模经济的影响下,不断出现投资决策盲目的现象,过度投资越来越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
为了获得高于市场的薪酬回报,经营管理者往往倾向于将公司资金投向大项目、新领域,而较少考虑项目的盈利性和稳定性,通过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机关和会议决议等公司制度及流程形成过度投资的经营决策,如不合理地扩大公司规模,以短期行为获取自身利益;以资产、股权、技术等为投资对象,盲目买入或卖出资产;未经充分的尽职调查,投向公司非主营、不熟悉的业务;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因过度投资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即使公司投资失败,由于戴着商业判断的帽子,经营管理者可以市场风险不可控为由逃避责任,而隐藏在投资行为背后的经营管理者个人兴趣或利益则显得十分隐蔽。经营管理者在投资前期缺乏充分、科学的调研,而仅在书面的决策会议上以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履行了决策义务,如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分配投资权的归属,制定投资决策的形成程序,而对于决策后果、经营管理者责任等方面,则既无章程等作明确约束,也无实际追责。
这种过度投资、盲目投资的决策行为体现了经营管理者等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规模扩张趋势中的非理性行为,不仅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投资效率,而且减损了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以公司经营成本为代价,满足了经营管理者的个人兴趣或私利,也导致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
(三)经营管理者薪酬考核失真
薪酬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理论中的一项重要的激励制度,是促进经营管理者工作绩效和积极性的重要方式。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薪酬考核机制过于形式化、空洞化,与公司绩效、管理者业绩关联度过小,而且薪酬的决定缺乏客观、定量的标准,导致无法真实反映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情况。实践中,公司经营管理者薪酬节节攀升,而公司效益却日日衰退的现象日益普遍。
“2008年,中石化利润同比下滑47.5%,但公司总裁王天普薪酬却增长了2.3%,从2007年的82.5万元增加到84.4万元,副总裁章建华和王志刚的薪酬均有一定增长。”[4]2015年,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薪酬也均处于明显的上涨趋势,如图2所示,三种企业类型的公司经营管理者薪酬涨幅分别为7.4%、9.4%和7.7%。
图2 2015年国企、民企、外企薪酬涨幅[5]
公司经营管理者薪酬高速增加的背后却隐藏着经营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严峻问题,不科学、不真实、无差别的薪酬考核机制导致公司优秀经营管理人员的流失,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
2015年《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旨在对行政任命的央企以及部分处于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水平进行限制,但这种行政化的限薪模式却又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职消费等变相收入激增,造成更大范围、更隐蔽的贪腐风险。
(四)经营管理者在职消费众多
在职消费是指执行董事、经理层等经营管理者享有除了日常工资和分红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或因经营管理职权而带来的额外利益。在职消费作为一种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方式,它依附于经营管理者身份之上,是提高公司经营管理者声望,显示其管理地位的一种“特殊产品”,有利于激励经营管理者更加积极履职,但在职消费在实践中发生了“异化”,成为经营管理者以公谋私的工具和方式。经营管理者利用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培训费、董事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消费名目报销,名为因公履行职务,实则私人消费支出,虚报、谎报各类报销名目,成为经营管理者一种典型的败德行为。
近年来,经营管理者在职消费日趋严重,在职消费中体现的腐败与浪费现象也十分惊人。例如,中国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于2010年9月未履行正当的公司决策程序,私自安排下属采购价值158.9万元的茅台酒及高档红酒,被称为“天价酒事件”。又如,2012年中国铁建被曝出8.37亿元高额招待费,经国资委查处、问责,“共计通报批评57人、党纪政纪处分8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6]
这些天价酒和天价招待费事件,显示了在职消费中经营管理者日趋膨胀的权力,也暴露出公司财务、审计等监督机制的缺失。缺乏监督的在职消费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绩效,蚕食公司的经营利润,也从根本上危及股东的利益。“Jensen和Meckling认为,在职消费不会提升公司价值,它是经营者和外部股东代理冲突的一种,应该会降低企业价值。”[7]从本质上来看,在职消费是经营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实践中经营管理者现存问题的突出表现。
(五)经营管理者贪腐案件频发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公司治理的效率目标日益提升,经营管理者职权不断扩大,逐渐在公司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日趋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逐渐减弱,经营管理者反腐案件频发。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联合发布的《2015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显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统计年度,共搜集到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国有企业家170人,占比18.46%;民营企业家751人,占比81.54%”。[8]尤其是国有企业,更是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有学者直言“国企腐败是当今中国最大的腐败”。[9]
从行业特征看,这些贪腐案的行业大多分布于能源、电信、建筑、机械与制造、交通运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这些行业拥有较多的资源、权力和资金,享受国家或政府扶持,成为腐败的高发区。从涉案主体身份看,涉案人员均是拥有极大职权,掌握关键信息,拥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经营管理者。从案件事由看,这些案件多发生在国企改制、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或资产转让、建筑工程等项目中,经营管理者往往利用职权,通过虚构事实隐匿公司资产,串通审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虚构或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和方式,侵占公司资产。这些案件充分体现出在国企改制、资产转让等环节中,经营管理者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