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监督系统移植中的本土差异
公司系统是社会各相关当事方之间复杂的网格型契约,公司制度也在社会系统与环境之中生长,公司所遵循的各项规范与规则也都是在公司所处的具体社会秩序与环境中发挥作用。“尽管人们所普遍遵守的这些行为规则的性质将决定整个社会制度的某些一般特性,但因此而产生的社会秩序的特殊内容将始终取决于该秩序中的个人所回应并与之相协调的具体环境。”[29]无论我国进行公司制度层面的学习,还是具体公司规则的移植,在进行监督系统构建或相应立法完善时,都必须充分考察移植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本土的差异。“在存在法律移植的场合下,我们考察制度的时效时,应有意识地区分起源国(供体)与移植国(受体)的制度时效的不同。”[30]法律是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通过高度抽象、简化的方式,考察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以及主要矛盾,进而使矛盾得以解决的方法,但法律的具体应用却离不开复杂的环境,而需要将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原至丰富而复杂的实际生活。每个特定环境下,系统目标会发生变化,系统的要素、连接都将发生变化,也将呈现出不同的适应力。
我国的双重监督模式是移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监事会制度、职工代表制度的产物,但移植的效果与预期仍有较大差距,关键原因即在于我国缺乏与被移植制度相适应的本土环境,导致被移植的制度无法在新的环境下发挥其本来的作用,无法适应我国特有的制度文化环境与条件。
我国公司监督系统是在独特的历史条件中建立及发展的,是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相伴而行的,也是企业逐渐从政府的附庸走向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过程中探索而来的。英美公司监督模式体现强有力的资本市场外部约束,德日国家监督模式则体现强有力的公司机关内部约束,而我国公司治理监督系统,内部与外部都较弱,外部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股东诉讼机制不完善,内部监督机构受到不完善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权力配置模式等影响,监督权能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处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制度环境,处于政府主导改革以及公司监督系统构建的过程,改革多为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而非自下而上的市场自身生长发育形成。因此,国家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以及相应的公司制度改革中对公司股权及控制力的调整将成为决定公司监督系统构建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下,监督系统的培育也需紧紧结合我国经济大系统的整体目标和我国的特殊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