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区别数据财产和知识产权

1.1 区别数据财产和知识产权

最近,人们对数据产权的兴趣与历来用于知识产权(“IPR”)创造、注册、保护、许可和创收的法律、政策和商业应用环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知识产权是有目的的劳动所建立的所有权,将思想和想法转化为可识别、可见、创新且有益的商品、服务、艺术表现和产品。知识财产的所有权为创意、创新和创业提供了激励和回报。知识财产的创造者试图为社会做出贡献并收获个人利益,例如对工作成果的使用许可收费,增强业内声誉等。

知识产权适用于若干不同类型的工作成果。版权提供了在特定时间段内使用创造性作品的独家权,允许他人将该作品用于公开表演,“衍生”不改变原作品根本性质和构成的新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创作作品包括书籍、戏剧剧本、电影和视频制作以及诗歌等书面作品。版权还可从若干角度“纪念”音乐的所有者权益,包括歌词、歌曲表现、对音乐作品的音符和旋律的改编,以及音乐会公开表演和CD机、点唱机播放的词曲。版权还涵盖口头表演,如歌剧、电台剧本和有声书籍的录音。

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新的发明和创造在内的各种内容,从医学治疗到更好的捕鼠器,无所不包。与版权一样,专利所有人在特定期限内享有独家使用创新作品的价值并从中衍生价值的权利,期限过后,作品可供公众使用,无须向所有权的原始注册人支付费用。专利仅适用于有益、创新的内容且非对现有内容稍作扩展。若某作品与以往注册过的内容——即现有技术,表现出某种关联,则必须存在重大创新且具有“变革性”。

产权也适用于商业秘密,包括创作者因担忧他人通过“逆向工程”加以复制而不想汇报任何相关信息的创新。商业秘密的例子包括番茄酱等成功商业产品的配方,也包括各种流程,如管理和计算商业投资价值的新方法。商标是指艺术设计,包括消费者容易联想到特定公司、品牌或产品的“著名”标志的颜色和字体等。商号则是容易引发同类联想的名称。

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一系列可判别且令人满意的所有者权益,若所有者授权他人使用,便可产生收入。使用权通常由商业协议保护,潜在用户支付特定使用权的许可费用。举例而言,若某企业想将一部小说改为电影剧本,该企业必须获得小说作者的许可且往往需要支付许可费。企业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也可根据版权人书籍所改编的新作品的赢利水平和受欢迎程度,以版税形式付费。

知识产权使用的具体规则众所周知且形成共识,创造了有利环境,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许可使用和其他衍生作品的发展。访问权和使用权必须遵循完善的规则,其主要基础是在使用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前有义务征得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确实存在,但此类未经授权的无偿使用也须符合有关规定所列的性质和类型。知识财产最终会进入公共领域,此时原创作者不再有资格收取许可费或收到使用告知。例如,药品制造商可提供以往专利产品的共性版本,其使用无须获得许可或支付专利费。

还有“正当使用”的概念,甚至可以超越独家所有权。此类无须征得许可的特例十分有限,服务于教育等社会利益,使用范围和次数有限,属于受保护的一小部分内容,不会对财产所有者获得专利费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数据产权和责任从根本上缺乏类似知识财产保护的具体而完善的“交通规则”。技术创新的速度、能够产生收入的多种数据挖掘和分析新技术进入市场、政府机构和消费者无力监控企业行为,令人们普遍担忧数据财产的创造和商业化对个人、商业和社会的影响及其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