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国家利益
保护个人数据和在必要情况下访问数据均对政府有利。数据访问可能侵犯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望并造成重大的财务和个人损失,但也可以提供预谋犯罪活动的基本信息,帮助对犯下的罪行进行司法调查。若数据保护法律过于严格,或隐私保护技术过于有效,那么关键的、实效性高的调查可能无法成功逮捕犯罪嫌疑人并预防灾难后果。
国家需要平衡个人的隐私利益和国家利益,保护人民免受恐怖分子等无差别打击的伤害。执法机构通常需要向司法机构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方可侵入个人的隐私权益。此“合理原因”说明了为何某人可能有计划犯罪,或已经犯下罪行。
在以通信选择多样化和强大加密技术保障隐私为标志的数字时代,执法官员需要扩展技术工具以进行调查和监视。对所谓元数据进行访问的新手段定期生成企业为兑现服务承诺所需的个人信息。例如,无论何时打开手机,无线电信运营商都会生成有关所有用户位置的元数据。运营商需要此类所谓的蜂窝基站位置信息(“CSLI”)来发起和终止向预期接收者传送的语音、短信、数据和视频。
除必要的呼叫交换和路由功能外,CSLI还可为执法人员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日复一日跟踪犯罪嫌疑人,不同于以往昂贵且费时费力地由一个或多个特工跟踪嫌疑人行径。新技术有助促进隐私和数据保护,如加密技术令消息解码成本高昂且耗时,有时甚至难以实现。技术也可以侵犯守法者的隐私和数据保障。
美国最高法院曾在涉及自动生成犯罪嫌疑人CSLI的一案中面临艰难的权衡选择。[31]法院多数人认为,执法人员应通过获取法院命令强制无线运营商提供由嫌疑人手机生成的、自动存储的CSLI。即使第三方——无线运营商被授权收集CSLI信息,因其揭示内容的深度、广度和全面覆盖及其收集信息的无法避免和自发性,法院拒绝授权该州无限制地访问无线运营商的物理位置信息数据库。
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执法部门对已发布数据的访问是合法的,因为数据创建的对象同意了数据的创建和传播。1976年,[32]法院裁定,执法人员无须手令即可访问银行记录,因为宪法第四修正案所禁止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不包括之前曾披露给银行等第三方的信息。1979年,法院将所谓的第三方原则扩展到电话公司呼出和呼入号码的相关记录。[33]
美国法院将允许在无手令的情况下通过全球定位卫星跟踪器对移动中的个人进行监视,因其车辆本就处于众目睽睽之下。[34]但最高法院认为,执法部门要检查手机的本地内容必须获得手令,因手机的内存芯片包含所有呼入和呼出电话的元数据。[35]
国家安全的内容如下所述。
国家及其居民的安全可能因恐怖分子的行为受到威胁。相应的,政府可给出令人信服的例证,以积极全面的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然而,并非每个例证都为广泛的侵入性监视和搜索提供了直接基础。与数据保护和隐私带来的诸多问题一样,个人和国家利益也需要平衡。
即使高度尊重个人隐私权且限制不合理监视的国家也颁布了立法,对监控和其他形式的个人跟踪予以授权。2011年,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北弗吉尼亚州靠近华盛顿特区的五角大楼发生恐怖袭击后,国会颁布了《通过提供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的适当工具团结和强化美国法案》(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这份长达300页的法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技术访问个人数据以加强国内的反恐安全。[36]
法案授权使用“强化监视程序”监视在国内外活动的恐怖嫌疑分子、涉嫌计算机欺诈或滥用的嫌疑人以及从事秘密活动的外国特工。法案要求银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私营企业向执法机构披露电子通信和转账活动。《爱国者法案》甚至允许执法人员获得“秘密”搜查令,调查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个人在一定时间段内的行为模式,且未说明要求哪些私营企业给予合作。
《爱国者法案》还旨在提高执法部门和国家安全机构在伤害发生前识别恐怖威胁的能力。鉴于网络恐怖主义和其他国家安全威胁需要更好、更广泛、有时甚至更迅速地监视,法案放宽了原有的正当程序和隐私保障。实际上,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与政府合法监督间的天平已向政府倾斜。
2015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寻求苹果公司配合一案展示了执法部门如何凌驾于手机的密码保护之上。[37]
在此案中,两名被确定为恐怖分子的死者拥有的个人物品中有一部苹果智能手机。FBI希望尽快检查手机以确定是否尚有其他恐怖分子和同谋。苹果公司拒绝协助执法部门破解恐怖分子手机的密码保护,理由是这样会伤害苹果所有顾客的安全,包括绝大多数遵守法律的顾客。执法官员找到了破解密码的方法,并未强迫苹果公司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本案给出了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和动机出现在时间至关重要的场景中的示例。最糟糕的情况是苹果公司拒绝合作可能会拖延执法调查的步伐,无意中帮助尚未归案的恐怖分子犯下更多暴行。然而,更糟糕的是在未得到手令的情况下肆意使用密码破解技术监视守法的个人,即使没有正当原因,缺乏自律的政府官员也希望跟踪这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