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结

5.总结

由于数据本身独特特性,到今天为止,数据赋权应给予其权利还是权益,仍没有新理论形成,也没有框架性解释。数据在商业或者非商业领域的运用已经产生了很多数据乱象,包括数据大战、数据黑产、数据泄露、数据犯罪以及数据沉睡等。数据沉睡非常可惜,但是要利用好涉及数据权益保护,需要理清数据基本概念。个人数据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后者是画像数据,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问题。政府数据包括收集数据和产生数据,后者具有法律意义。企业数据来自产生、收集和商业聚集。其中,企业数据争议最大。中国已颁布《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国内外震慑力不大。但是欧洲GDPR出来之后为什么中国所有互联网企业都在做“合规”呢?非常值得思考。从一些既有的司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中我们可看到对数据相关权益进行保护,有可借鉴的方法或途径。数据不能有物权、债权但可以有财产权。数据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讲的是确定性,数据交易有赖于数据赋权,数据赋权有赖于数据标签技术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