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司法有判例

3.3 司法有判例

但是,从司法判例而言,关于数据相关利用的保护,中国和西方均有大量的司法判例。简单列举如下:

1991年广西电视节目预告表案。法院认为节目表不属于作品,但原告付出了大量复杂劳动,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1996年北京阳光公司与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原告授权被告使用其“SIC实时金融”系统,约定被告不得转发、不得透露软件分析格式、不得做分析软件之外用途。但被告向第三人有偿提供了原告数据而被诉。法院不认为原告产品具有独创性,但认为其进行了投资,因此应予保护,二审法院则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被告败诉。

1997年NBA v.Motorola,Inc案也值得讨论。Motorola销售一款Sportstrax产品,系利用收听或收看NBA实况而整理出来的节目,被诉侵权。但法院未支持NBA。

2000年eBay,Inc.v.Bidder's Edge,Inc案。eBay是大型拍卖和购物网站,BE则是专门提供拍卖信息的网站,从eBay抓取大量信息。eBay认为每天超十万次的抓取耗费了其资源,专设了Robots协议禁止抓取。一审BE败诉,二审和解,但BE做出了赔偿。

2003年,德国联邦法院审理的E-mail address taten bank案。原告经营一家翻译中介网站,译者可以在该网站登记其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被告经营的猎头网站复制了原告的电子邮件列表。法院判决侵犯了数据库权。

2016年,大众点评诉百度案。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法院判决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年还有2016年的新浪诉脉脉案。法院一审判决脉脉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维持原判。至于2017年发生的菜鸟-顺丰纠纷、华为-腾讯纠纷,均未进入司法程序。

从这些判例可以看出,很少有判决直接承认“数据权”,但一般会保护围绕数据而产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