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数据财产权属性的法律保护

4.3 数据财产权属性的法律保护

数据相关财产权不具有对世权的可能,无法绝对支配,所以不属于物权,也无法被知识产权所完全涵盖。但由于数据的财产性和无形性,其权利属性应为财产权。“财产权理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视数据本身创设一种“无形财产权”;另一方面,保护数据的本质是保护信息,因而应当对数据所反映的信息设立财产权,称为“信息财产权”。

例如,对于电商收集的多位用户的购物数据,就个体数据而言,其反映的是用户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但从整体来看,其还可以反映产品的销量、去向分布等商业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由不同人产生、利用,利益也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对于含有用户个人信息的商业数据而言,商业数据之上反映的个人信息的相关利益应由个人享有,商业数据之上反映的商业信息的相关利益则由经营者享有,两者并行不悖。因此,如果确有必要设立产权制度,那么关键之处也在于数据所承载的信息而不是数据本身。

但数据显然可以给予某些财产权的保护。比如,联合国TRIPS、欧盟及我国相关法律中,为数据库或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尤其是欧盟,强调数据库具有特殊权利,只要具有实质性投入,就应该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