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的历史背景

1.论战的历史背景

政府管理数据的权力基础来自主权,本文中特指“数据主权”。在讨论“数据主权”前,有必要先了解各国机构与国际机构在全球通信方面的演变发展,以及全球数据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的兴起对传统模式的颠覆。下文列举了促成当前数据主权和数据跨境流动有关讨论的部分历史事件。

(1)邮件寄递。私营企业“驿马当先”(Thurn and Taxis)(12~17世纪)负责在欧洲大陆投递邮件,与当地领主(公爵、男爵等)达成专营协议。无“国家”主权。

(2)国家专营(约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结束了三十年战争。欧洲建立民族国家。诸国各自为政,享有“主权”。政府逐步掌握邮政专营权。邮政部建立。成为主权核心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

(3)电报(约1840年)。职能并入邮政部,成立邮政与电报部。跨境发展。1865年建立国际电报联盟(ITU),协调跨境电报服务与资费。美国未加入联盟,仍为私营市场。

(4)“无线电报”(约1895年)和无线电(约1900年)。1906年成立国际无线电电报联盟,1932年与国际电报联盟合并为国际电信联盟(ITU)。新的职能涉及电视广播、无线电频谱协调、跨境“溢出”效应。

(5)电话(约1875年)。美国作为私营部门加以监管(FCC,1934)。起先为竞争性业务,1913年成为私营企业的专营业务(贝尔集团)。其他国家则将电话纳入邮政与电报部的管理范围,后演变为邮政与电信部(PTT)。

(6)国际电联(1947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美国加入联盟。国际电联的职责扩大。商业卫星(约1962年)。广播电视卫星服务(1977年)(直接由卫星播放视频)。数字广播电视(约2006年)。国际电联现有193个成员国;治理遵循政府间机构模式。

(7)数据网络(约1986年)。TCP/IP协议在各国及国际上的应用快速普及。1989年,“HTML”和万维网问世。ICANN于1989年左右成立,负责管理互联网核心功能。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取代多边模式。与基于政府间原则的国际主流监管体系(如国际电联)不相符。[2]

在此过程中,国家对境内信息和通信享有“主权”的概念始终发挥着核心作用。[3]与此同时,也就跨越国界的通信服务(本文中称为“数据跨境流动”或“TBDF”)制定了一套规则。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计算机、ICT、数据网络、服务器农场和互联网的发展,另一种模式(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开始兴起。围绕这些发展,形成了有关“信息自由流动”属于人权与部分国家试图通过控制、限制或禁止跨国传输、存储和处理境内生成的数据(“数据本地化”)的论战。许多人认为这会对未来数据密集型技术造成不利影响,后果将波及全部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