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互联网/网络主权
互联网/网络主权是随着互联网和“网络空间”的出现发展而成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互联网/网络主权被部分人士视为欠发达国家集体行动的产物,用以捍卫相对更发达国家的国家利益。[26]
其他人士则认为互联网主权最初由西方创造。他们认为,美国积极推动了国内监管和国家对互联网技术的监控。在此方面,美国是互联网主权的“先驱者和领导者”。此理念也可追溯至2013年北约主持出版的《国际法适用于网络战的塔林手册》[27]。该文件为北约成员国国际律师工作组的产物,文件未明确提及互联网主权,但认可国家主权适用于网络空间。根据规则1,“国家可控制其主权领土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活动……因此,位于陆地领土、内水域、领海(包括海床和底土)、群岛水域或国家领空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受领土国的主权管辖。”[28]
部分国家更倾向网络空间受主权管辖、由国家划分。俄罗斯、巴西、南非和伊朗等国支持更为传统的以主权为导向(以国家为中心)的体制。这种网络空间主权权利的国家立场是基于对领土权利和义务的传统解读,而非基于“开放式”互联网或全球网络公共空间中全球信息流动的“西方”表述。[29]
西方在互联网/网络主权合法性方面的观点相对相似,这是国际跨境“网络”关系的基本原则。但问题在于如何以及在何处准确划定主权边界。[30]此过程仍然存在争议且有待解决,令部分人士将数据本地化(见下文3.4节)视为保护国家数据和社会的最佳方式。
互联网政策和监管(与电信政策和监管不同)主要由非国家主体塑造,从根本上转变了国际关系的作用方式。除主权国家外,无数其他主体纷纷参与进来,在制定全球政策议程方面发挥起重要作用。这些理论模型的核心对侧重于政府间合作而排斥其他主体的方式提出了挑战。ICANN值得注意,它“是对传统全球治理方式的革命性背离”。诸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形成了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并非全部被普遍接受,或即使接受也未必强制执行。例如,互联网治理论坛采用的“IGF互联网核心价值观”包括了言论自由。“若你相信人类文明的进步取决于个人表达新思想,特别是不受欢迎的思想,那么言论自由的原则便是社会可以秉持的最为重要的价值观。”
虽然以主权为中心的政权可能更愿意单方面采取行动,但其却受到互联网的互联性以及全球治理和标准化需要的阻碍。端到端原则和网络中立性为政府提供了部分保护措施,同时保护互联网内容免受商业干扰。[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