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法律规定不明
2025年10月13日
3.2 法律规定不明
虽然在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均涉及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整体来看,个人信息或数据的保护与利用仍然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全局性,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出现的各类新型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们尚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仅仅是《网络安全法》中的一个方面。相比较而言,欧盟GDPR更重视保护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数据权,法律规定更明确。
另外,对数据库的保护一直是各国法律关注的主题,特别是在全球信息化以及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信息之集合的数据库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996年,欧洲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以下简称欧盟指令)开数据库特殊保护之先河,建立了一种独立于版权法体系的数据库保护制度;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以汇编权保护数据库;
而我国目前在数据库保护方面还缺乏专门的立法。仅仅有概括性规定,如《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使是涉及数据库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仅仅限于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未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