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数据跨境流动和世界人权宣言

4.1 数据跨境流动和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联合国批准《世界人权宣言》(UDHR)。《宣言》第19条内容如下: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129]

这一概念的基础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1941年的“四大自由”演讲,演讲介绍了盟国的战争目标。四项自由是:

·言论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不虞匮乏的自由;

·免于恐惧的自由。

讨论主权时还应注意《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规定:

“每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仅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限制应仅是确保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适当承认和尊重并满足民主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祉的正当要求。”[130]

许多人士将《宣言》视作国际人权法的基础。70余年来,《宣言》得到广泛尊重。部分人士认为其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但《宣言》并非条约,亦无约束力或自我实施条款,通常不会纳入各国法律。[131][132][133]各国在很大程度上为便宜行事和“示人以德”对《宣言》表示尊重,但在实践中却视自身利益需求而行事。[134]

根据国际人权法,各国有义务保护境内公众的权利并为其提供安全保障。但政府要保护、尊重和补救《世界人权宣言》及其相关盟约中的各项人权却并非易事。决策机构的治理专长、资金和意愿是必须的。

此外,公民常常发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受承认或尊重的国家难以要求对其权利给予尊重,甚至存在危险。因此,承认并尊重人权是一项持续性工作。政府面临平衡人权的挑战(如隐私和言论自由之争)。虽然人权被认为具有普遍性且不可分割,大多数政府都将保护生命权或公民安全作为人权保护的优先重点。与贸易法一样,国际人权法也包含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135][136]

2012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批准了关于“在互联网促进、保护和享受人权”的决议。第A/HRC/20L.13号决议确认人们在线上与线下拥有相同的权利,此类权利的适用“不受国界限制”。但许多国家并未始终尊重此类权利。在数据主权/数据跨境流动的背景下似乎并不存在强大、稳定的“人权”框架,且多与贸易问题混为一谈。[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