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数据的分类

2.1 数据的分类

由于不同的社会习惯和法律传统,不同法域往往在法律中使用的概念是不同的。比如,中国法律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法也用“个人隐私”,而欧盟则使用“个人数据”的概念。但是在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数据,实际上指的是被采集和加工的数据,很多情况下是“大数据”。大数据往往是基于个人、企业、政府相关信息而采集并加工的数据,所以不必细究“信息”与“数据”的差别。

自然存在状态下的数据最简单,我们称之为“电子数据”。比如0、1、0的比特流,它是纯粹自然的存在,没有法律意义。但更多的数据往往具有商业属性,例如大量的个人数据、政府数据和企业数据,都作为资源具有潜在的法律意义。

个人数据分为自然性个人数据、社会性个人数据以及复合性个人数据。自然性个人数据主要是相貌、指纹、血型、基因等与生俱来且无法轻易改变的身体自然属性;社会性个人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关系、工作单位、浏览记录、购物消费记录等为了社会生活的便利由个人主动或被动地获取到的相应符号或信息;复合性个人信息的典型例证是个人画像信息,实际上是一种经过信息收集者分析处理之后得出的对个人行为趋向与潜在偏好的预测。从它们产生的过程来看,自然性个人信息内化于相应自然人的身体之中,应当归属于其个人进行支配;社会性个人信息的获得则颇为复杂,并不能轻易将其权属配置给具体的个人;复合性个人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在此类信息形成的过程中投入了更多资金、技术和智慧,但由于其利用又时常直接与具体个人发生联系,也具有法律意义,在被用于价格歧视或者精准广告推送时也可能产生法律问题,故也不能轻易将其权属配置给收集者和处理者。

政府数据是政府履职中收集到的数据,共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履职中所收集到的自然数据,如气象、海洋、地理自然数据,也包括交通、经济、文化等社会数据;另一类是政府部门加工产生的数据,如政府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政府资助的科研院校的研究成果数据,这些数据也有法律意义。

企业数据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企业运营中产生的数据,如产品数据、营收数据、人事数据;还有企业运营中采集的数据,包括交易购买的数据以及整理后的消费者数据;最后也包括平台企业呈现的用户生产数据,如淘宝展示的商户产品信息,抖音展示的短视频信息,微信朋友圈信息都是平台企业所呈现的客户生产的数据。

当然,无论是对于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数据,都有敏感数据与一般数据之分。敏感数据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一般不宜公开和商业利用;而一般性数据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可以公开和商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