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美育原则

第一节 美育原则

大学舞蹈艺术社团课程构建的美育原则,以全面开展素质教育为背景。我国学校教育从专业知识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目的是培养出身体与心智协调发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1999年,一般意义上的美育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真正被确立。吸取在德育过程中“谈道而未得道”的教训,避开深奥的理论知识教育,选择了寓教于乐的艺术教育作为实现美育的主要途径。2006年3月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的教学计划之中,专科可参照执行。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中选修一门并且通过考核。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每个学生至少要通过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的学习取得2个学分;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毕业。”这个方案的颁布,推动了高校美育的普及化进程,为高校美育制定了除“艺术导论”之外的音乐、美术、影视、戏剧、舞蹈、书法、戏曲七大艺术门类为基础的课程标准。高等院校为了结合美育的要求构筑有效的实施途径,深入和发展公共艺术教育的课程体系,在鉴赏的基础上,通过艺术创作、艺术技巧、艺术史论等课程建立有效的补充。于是,与音乐美育、绘画美育等作为美育与艺术教育相结合的新兴科目一道,大学舞蹈艺术社团课程的美育原则也就相继得到了确立。

具体来说,大学舞蹈艺术社团课程的美育原则主要有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