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团干部评价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干部是指社团正、副负责人及其他部门干部。
(二)各社团第一负责人属院级学生干部,社团干部属系级学生干部。
(三)社团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
1.学校在籍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先进,遵守校纪校规。
3.热衷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曾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曾因违反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3.曾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5.平时表现散漫者。
6.在其他社团或学生会任两个职位者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者。
(五)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程序
1.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成员按社团章程民主推选产生。
原有社团的新负责人产生后,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学社联上报个人简历,简历应由社团指导老师以及10位以上原社团骨干成员签字同意、由社团挂靠单位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社联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2.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社团干部必要的条件,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同意。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团挂靠单位或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4.社团负责人、联络员、财务人员必须权责分明,不得同时兼任。
5.社团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前向学社联申请变更登记。
6.要在群众推荐,原负责人推荐和会员自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7.由原社团负责人向学社联提交推荐名单。
8.学社联对推荐名单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确定候选人3~4名。
9.在学社联的监督下,由社团原负责人主持,社团内部进行民主差额选举。
10.选举结束后,社团应将新负责人的基本资料交院团委、学社联存档,并经院团委、学社联批准生效后,由院团委颁发聘书。基本资料包括个人简历,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11.新负责人确定后,必须在一周内以公告的形式向全院公布。
(六)社团负责人换届交接规定
1.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是该社团的成员。
2.新老社团负责人交接工作由原社团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3.新老社团负责人换届交接时应把社团印章、档案、财产清单、经费等一切社团公物及时移交,移交结束后向学社联办公室递交一份财产、经费清单。如在交接后出现财产遗失,责任由新任社团负责人承担。
4.新社团负责人上任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会员意见强烈的,院团委、学社联有权撤销其职务,重新选聘一位有能力,精通社团业务的在籍学生担任该社团负责人。如在会长被撤职后,尚未确定出任会长期间,由副会长处理社团中的一切事务。
5.新上任社团负责人试用期结束后,除特殊情况外,至少在一学期内不得再变更。
(七)社团干部考核办法
1.社团负责人由学社联组织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及格和不及格。社团干部由各社团内部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档案材料送交一份给学社联存档。
2.经考核后评选出优秀社团负责人,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3.经考核不合格的,向该社团挂靠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撤销其职务,对影响不好的在其系部给予通报批评。
4.对超越社团章程规定范围进行活动的社团,追究负责人相关责任,情节较轻者给予社团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所在系部通报,由所在系部作出相应处理;情节恶劣的,报学生主管部门按校纪校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