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技术创新状况的利润指标与投入强度指标的局限
在研究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人们往往采用企业利润最大化指标和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强度指标,作为评价市场中技术创新状况的指标,我们需要进一步认识这两个指标的局限性。
1.利润最大化评价标准的局限
尽可能提高技术创新企业的利润率,使其利润达到最大化,可以最有效地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动力,然而,技术创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这一只考虑创新企业利益的指标,意味着消费者并不能够充分分享企业技术创新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
例如,熊彼特认为垄断的市场结构有利于激励企业创新,这也意味着技术创新的收益主要甚至全部归垄断企业所享有。阿罗之所以认为竞争的市场结构有利于激励企业的创新,也是认为拥有创新技术的企业可以利用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获得比垄断的市场结构更多的收益。显然,熊彼特和阿罗只注意到了如何提高创新企业的利润激励水平问题,没有考虑创新企业独享技术创新成果时可能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即可能降低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为了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确需要给创新企业以足够的利润刺激,但并不能将创新所带来的全部收益都归结为企业的利润。也就是说,并不需要使创新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化才能够刺激企业的创新投资。这也是技术创新所形成的专利期限一定是有限期限的原因。
相反,如果通过适当的竞争,能够将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一部分收益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例如过程创新的结果能够使消费者购买到价格更低的商品,获得更多消费者剩余,或者产品创新的结果能够使消费者购买到性价比更高的商品。在消费者福利得到增进的同时,如果创新企业也能够获得足够高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福利水平显然比创新企业利润最大化时的社会福利水平高。因此,以创新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作为评价技术创新市场状况的标准是不适当的。
2.投入强度指标的局限
如果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效率是既定的,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强度(投资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越大,企业技术进步也就越大,从这一点来判断,市场中技术创新强度较大时,市场的技术进步程度也应该较大。
问题在于只考虑投资强度,而不考虑技术创新的产出回报,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局面:企业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不能够足以补偿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从而导致企业技术创新不能持续,并最终导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下降甚至丧失。基于这种可能,我们不能够简单断定,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强度越高,就越能促进企业和社会的技术进步。
当然,如果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回报能够得到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强度越大则市场技术进步的状况越好。因此,在投资回报能够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强度越大则越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创新投资强度是反映技术进步状况的适当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