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的有效性

二、普惠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的有效性

从实证角度来研究普惠式的政府激励政策与技术创新和进步之间的关系,已经有大量的文献,在这里不一一展开。我们仅以税收抵免政策的有效性以及在中国目前税制下的有效性展开分析。

1.税收减免与抵扣

将研发投入所形成的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以降低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这相当于对企业的研发投资进行了税收补贴。研发投资是基于未来发展形成的支出,严格意义上属于资本支出。资本支出应该在所得税后进行,将技术创新的资本支出在所得税前进行抵扣,使得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相应减少,构成了对企业的税收补贴。

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研发投入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5%。如果研发投入在所得税前不扣除,企业的所得税前利润率为10%,则税后的净利润率为7.5%,所得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2.5%。如果将研发投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则企业销售收入的税前利润率为5%,税后的净利润率为3.75%,所得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25%。相对于不进行抵扣的时候所得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5%,通过税收抵免,企业的所得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

2.单一所得税制与双重税制之间的区别

如果只考虑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与抵扣,对企业研发投资在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对于刺激企业的研发投资还是有很大的作用。问题在于有的国家,如中国实行的是双重税制,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重的体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已经缴纳了最多17%的增值税(目前中国增值税的最高税率已经降低),这是不能够用于研发投资抵扣的。因此对于其实际缴纳的税收而言,只在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对企业的刺激作用相对较小。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对于企业所购进的物耗成本已经交纳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就全部生产环节,前一环节交了增值税也构成了产品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对产品的销售收入而言,增值税的比例还是17%。如果产品销售收入所得税前的利润率为10%,所得税的税率为25%,可以将占销售收入5%的研发投资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销售收入的1.25%,虽然相对于不进行抵扣的时候所得税占销售收入比重的2.5%已经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了50%。但是不进行抵扣时全部税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9.5%,进行抵扣之后全部税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8.25%,这一下降到1.25%的幅度只占全部税收的6.4%,相对于没有增值税的时候下降了50%的激励程度,6.4%的激励幅度是明显不足的。

企业研发投资在所得税前抵扣来刺激企业的研发投资,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企业必须处于盈利的状态。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就不存在可抵扣的所得税额。对于单一所得税制的企业,由于没有增值税,企业达到盈利状态可能性要远远大于需要缴纳接近17%增值税的企业。因此,双重税制下,可能有相当多的因为增值税而不能达到盈利状态的企业不能够享有研发投资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可以断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双重税制下,通过所得税前抵免研发投资的方式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的作用相对于单一税制下的激励措施明显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