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特定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四、提升特定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由于普惠性的政府激励技术创新政策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在法律范围之内政府并没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政府提升创新激励政策有效性的对象,只能是针对特定的技术所采取的激励政策。前面已经分析出特定的技术创新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技术创新目标的选择和技术创新主体的选择,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展开分析。

1.特定的技术创新激励目标的选择

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作为目标的特定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所激励的目标对经济增长推动作用的大小,而这又取决于技术所涉及的市场需求规模以及技术变动所带来的市场需求规模的变动,并且还要考虑技术创新本身的效率,即研发投资推动技术进步的效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立特定的技术创新激励目标的选择准则。

从技术本身的属性来看,有改进型技术、突破型技术之分。显然突破型技术比较容易产生新的产品和新的市场,从长远来看具有更大的驱动经济发展的效率。

从技术所制造的产品来区分,有全新产品、替代产品之分。全新产品意味着建立了新的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大。替代产品极有可能导致原有的产品市场规模缩小,也可能扩大原有的市场规模。例如,智能手机替代了传统的功能手机,就导致市场需求规模的迅速扩大,这种替代产品与全新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有些替代产品将导致市场需求整体规模的缩小,例如VCD的播放器,自从存储媒体由光碟替换为电子存储器如U盘之后,这一产品的市场就大大缩小了。

从技术创新可持续的角度来看,技术不够成熟时有很大技术进步的潜力,而已经成熟的技术,特别是达到了科学原理极限的技术,技术进步的潜力就很小了。很明显,技术创新潜力大的技术,技术创新的效率更高、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更高。

从技术研发效率的角度来区分,有进展迅速的技术、进程缓慢的技术之分。其中原因在于研究手段和对其中科学原理的把握程度。显然,进展比较迅速的技术创新和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大。

从技术在产业链中作用来看,有核心技术、非核心技术之分。这取决于技术本身是否有替代性和竞争性。很明显,核心技术的突破对产业发展更为重要。

从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市场需求及其变化来看,有规模大小之分、有需求弹性大小之分。市场需求规模大的产品和技术、需求弹性大的产品和技术,其技术进步更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某些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如果涉及的自然资源对于一国经济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的技术进步更有利于推动该国的经济发展。

某些技术创新和进步依赖于某种自然资源的数量,如果一个国家这种自然资源十分匮乏,这一技术进步的方向从经济的角度来讲显然是不可取的。

从影响技术创新激励目标选择的因素来看,以上多方面的因素都可能影响技术创新本身的效率、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效率,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公式或者判别标准,需要依据具体的项目进行测定和判断。

2.特定的技术创新主体的选择(包含数量)

特定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的目标需要确定研发任务的主体,这一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独立的研究机构。

技术创新主体的选择必然涉及资格审查,任何一项技术创新都是在既有的技术积累和研发基础上展开的,以往的研究经历、现有的研究能力是决定是否具有承担某项研发任务的主体资格的必备因素。

技术创新主体的选择应该在竞争条件下展开,即通过竞争性来选择承担某一项具体研发项目的承担主体。项目的申请书以及必要的答辩成为竞争者的主要竞争手段。

竞争条件下的评审应该采取公平的方式来进行。评审者之间应该独立进行评审,适当的民主能够保证评审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够保证评审结果的正确性。所选择的承担技术创新的主体一般不限于一个,这使得在项目的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竞争性的压力,对于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至关重要。除非特殊原因,例如技术具有独特性又不具有竞争性,才能够选定一个主体来承担技术创新的项目。

3.激励强度(投入规模和持续性)与激励效果的评估

对项目所涉及的政府投资强度的多少,应该依据研发投资的实际支出规模来加以确定。如果是没有经济收入的独立研究机构研发的项目,政府可以进行全额支持。但是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项目,政府应该是支持一定比例的研发投资,其目的在于刺激企业来投入,使得研发投资规模能够进一步扩大,并且使得企业有效管理研发投资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投资项目中政府投入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0%。为了避免核查某一研发项目实际投资难度,对企业研发投资的项目给予一个不超过总投入50%的政府资助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技术创新的项目往往是跨年度的,政府资助应该依据研发的进度逐年进行资助,并对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来确定调整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