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在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上的合理分工
技术创新的资源与成果包括技术创新的人才和技术创新的科研成果两个方面,政府和市场在这两个方面的合理分工可以极大地促进技术创新资源的增长,从而为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1.政府应该成为技术创新人才资源投资的承担者
由于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时间的风险投资,并且投资收益具有典型的外溢特征,市场和个人一般难以承受这种风险投资,因此,政府应该成为技术创新人才资源的投资者。为了有效地培养出技术创新人才,政府首先应该实现高水平的普及性教育,然后在这个基础上通过选拔机制培养出更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发达国家一般有高水平的普及性基础教育,例如从幼儿园阶段开始15年制的义务教育。而发展中国家普及教育的年限相对较低,只达到初中水平。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普及性教育的先行作用,因为在未成年阶段进行教育的机会成本是最低的,更何况这种教育的投资收益年限是终身的。因此,先行的高水平的普及性教育应该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的必要条件。基于这种认识,即便是在中等收入阶段,尽可能提高普及性教育的年限是必要的。这不仅可以为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从技术创新的扩散的角度来看,新技术的扩散应用依赖于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人,因此,这也可以提高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大众化的高等教育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典型特征,这也表明需要通过竞争性的大学教育来选拔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高等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培养出具有专门技能的人,为新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奠定基础,更重要的还在于大众化的高等教育可以发掘出人才进入下一个层次的教育,为技术创新人才的大规模培养奠定基础。
发达国家都有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通过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这是一个国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保证。自主创新能力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普及性的基础教育、大众化的职业教育,最终培养出大批量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以形成技术创新的资源,为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奠定资源基础,是一个国家教育体系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中所应该达到的最终目的。
2.政府和市场应该在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的形成上进行合理的分工
虽然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但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的形成却应该是由政府和市场进行适当的分工,这样才能够有效率地形成技术创新的成果。
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典型的外溢特征,但并非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全部的责任。政府的不足在于技术创新的市场信息并不是由政府完全和及时掌握,市场中的企业更了解市场的需求,可以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并且收益的外溢可以通过专利制度来加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具有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府和企业可以在技术创新上进行适当分工。
远离市场需求的基础科学技术的研发,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这不仅在于这些科研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而且还在于基础科学技术的成果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来获得收益,依赖于市场来进行基础科学技术的研发不具可行性。
当然,政府对基础科学技术的研发也可以通过控制研发规模和项目选择来提高其研发效率。一些纯理论的基础科学研究,在短时间内是不能够看到其经济效益的,应该通过研发投资规模的控制将其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有一些基础科学技术的研究可以为未来的应用奠定基础,这样的基础科学技术研究可以适当地扩大其规模。某些基础科学技术研究明显对未来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那么这类基础技术的研究应该极力发展、重点支持。如果政府对基础科学技术的投资遵循上面这样的准则,那么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资效率,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将有所提高。
企业可以对一些应用技术进行开发性的研究。企业基于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可以大大提高此类研究的效率,特别是驱动经济发展的效率。凡是企业有足够积极性进行应用技术开发研究的领域,政府机构不应参与其研发的竞争,以避免降低企业的积极性。为了促进企业研发规模的提高,政府还可以采取配套资金的方式,提高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选择和共同投资来进行研发的项目,一般应该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投资双方都有自己的决策准则和判断依据,这可以为投资效率的提高奠定基础。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阶段过程中,选择一些关键的技术项目由企业和政府来进行共同投资,形成在某些领域的科技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以及相应的专利技术,应该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过程中寻求技术创新突破的一个必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