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药家鑫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案例9】药家鑫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药家鑫(1989年11月7日—2011年6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终年21周岁。

案例来源:百度/药家鑫

https://baike.baidu.com/item/药家鑫/9726970?fr=aladdin

问题思考:

药家鑫的事件给大学生带来哪些启示?

案例评析:

一个年纪轻轻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竟会如此漠视生命,他的所作所为也已经失去了一个在校大学生应该有的基本素质,这深深地刺痛了我们的心灵。这次事件同时毁灭了两个完整的家庭,一个是家里未来的希望,而另一个是两岁半孩子的母亲,不由得让我们思索,是怎么样的一个心理,什么样的力量能够使他有如此大的胆子做出这样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个曾经多才多艺的大学生瞬间变成了泯灭人性的刽子手,这巨大的反差,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药家鑫案告诉我们,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是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一个不注重德育培养,一味造就考分机器的学校,永远培养不出社会栋梁。药家鑫用弹奏钢琴的手挥舞屠刀杀人,同时也向我们的教育体制捅了一刀,我们的校园应该反思,在教书的同时,是否注重了育人。那些只搞分数挂帅,德育、美育甚至体育课都形同虚设的学校,很有可能培养出像药家鑫式貌似“好学生”实则德盲、法盲的畸形产品。如果药家鑫在学校里经常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社会情况多一些了解;如果药家鑫有尊重他人的起码道德;如果药家鑫在学校与老师同学多一些心灵的沟通,在出事的第一时间能想到同学、师长,那么今天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药家鑫案告诉我们,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拜金主义、信仰缺失的享乐主义、极端自私的个人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人们的道德防线。如果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媒体过多地去吹捧和渲染所谓的明星、大腕和富豪,那我们的社会风气就会偏离轨道。在药家鑫的大脑里,只有自己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由于缺失了社会道德法纪这根绳索的束缚,他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绪论“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教学中使用。

【案件10】如何理解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价值基础

被告刘某、周某系夫妻,原告刘某某系二被告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购买房屋约定共同所有,原告占90%,二被告各占5%。房屋交付使用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屋为成套住宅,权利人为刘某、周某、刘某某。

原、被告后因房屋装修发生争议,原告书面通知二被告停止装修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二被告10%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二被告2.8万元。审理中,二被告明确表示不愿转让其拥有的产权份额。

另查明,二被告仅有与原告共有的一套房屋居住,现暂住他人房屋。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现已审理完结,并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作为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予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予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搜狐/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从一则公报案例,感受道德对法律的指引

https://www.sohu.com/a/198499872_99933700

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诉争房屋系刘某、周某、刘某某按份共有。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看,原告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诉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被告出资,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原告名下,超出原告出资部分,具有赠予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表现。

“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原告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其父母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信任,被告担心原告取得完整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

同时二被告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处分所享有份额,去世后其份额归原告所有,且二被告持有份额较少,单独转让的可能性较低。原告担心父母将财产份额转让他人,无事实根据。同时原告承诺该房屋由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父母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综上,刘某某要求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要求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林肯曾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本案例以人民法院裁判方式厘清价值指引:当“清官难断家务事”时,法律应维护道德底线。

随着时代发展,不动产是每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储备,在继承、分割时家庭成员间经常会出现分歧,进而导致更大的矛盾,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关系。

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必然不会放纵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却看似有所依据的主张,肆意成行。

就像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并非指导日常行为的唯一准则,遵守社会公德一样值得我们重视。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绪论“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