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网络虚拟财产”受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13】“网络虚拟财产”受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袁某骗取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欺骗3名被害人向各自游戏账户充值人民币共计2万余元,随后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转移至自己账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来源:搜狐/放心签电子合同/刘苏雅:民法典出台,再出现这样的纠纷就有据可依了!

https://www.sohu.com/a/400069627_120338132

问题思考:

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受法律保护?

案例评析:

随着数字经济的普及,支付宝的账号、网游里的各式装备、网上店铺,这些网络中的事物已不单纯只是一串数据编码的组合,而是能产生实际的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他们都是基于网络产生且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数字时代,人们的互联网生活日益丰富,也期待自己的“线上财产”能够得到更好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广泛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公示方法、权利的移转等均与现实世界的财产不同。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也为今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

由于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子数据,而数据是容易修改、变动的,人为干预也比较容易,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与日常生活中的财物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以及民商事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不断细化,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就能和普通的财物一样,成为买卖、赠予或者继承的对象。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第六章第二节“民法”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