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某建筑公司的低价中标案

【案例16】某建筑公司的低价中标案

201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某建筑公司为保证能以最低的标价中标,多方寻找能获得其他建筑公司投标价的机会。在得知负责本次招标的赵晓山是本公司一职员李某的大学同学后,该公司领导让李某去说情,并承诺如果该公司能够获得承包权的话,就给李某1万元的好处费、赵晓山10万的好处费。李某去找赵晓山,赵晓山答应帮忙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把其他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信息泄露给了该公司,据此该建筑公司以低于上述最低投标价1.5万元和其他更优惠的条件在投标截止最后期限前递交了投标书。在评标、决标过程中赵晓山利用其负责人的地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使该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大桥的施工合同。其他建筑公司对此事很是不满意,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取证,经查证:其他建筑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判定该中标无效并对该建筑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将受贿的赵晓山和行贿的李某及该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来源:百度文库/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https://wenku.baidu.com/view/aeb22931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 9c77.html

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案例评析: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主要目的是降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给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本来应该依靠自己的实力给招标公司提供性价比高的产品与其他建筑公司公平竞争,但它却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窃取其他公司的标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该建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而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利用其职员李某与招标的赵晓山之间的同学关系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者,致使其他投标者失去中标机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建筑公司的中标无效,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20万的罚款,李某和赵晓山及其单位负责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教学建议:

本案例可以在第六章第二节“经济法”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