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杨某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案
杨先生与侯女士于200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侯女士生育两女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3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两女由杨先生抚养,儿子杨某某由侯女士抚养。2014年2月,杨先生在探望杨某某时带杨某某到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杨先生与杨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鉴于此,杨先生因侯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打击,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诉请侯女士返还杨先生抚养费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杨先生主张确认其与杨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初步证明,侯女士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本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确认杨先生与杨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例来源:110法律咨询网/起诉确认亲子关系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66395.html
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法律适用?
案例评析:
法律适用是法的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的适用又叫作司法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的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该案件中,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对男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女方进行赔偿一案进行审理,以杨先生提供的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杨先生与杨某某的关系进行了裁定。这个过程就是法律适用。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第六章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适用”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