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丛某与威海日报社劳动纠纷案
2002年6月,丛某在某区范围内征订、投递威海日报社(系事业单位法人,与丛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发行的报刊,威海日报社每月向丛某发放报酬,丛某参与员工考核。2007年12月,威海日报社为明确用工关系,单方决定将报刊发行劳务按区域实行承包,与从事报刊投递工作的人员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其中,威海日报社将草庙子镇范围内的报刊发行劳务发包给丛某,要求丛某签订报刊发行劳务承包协议书,丛某予以拒绝。2009年3月,威海日报社不允许丛某从事报刊投递工作,并停止向丛某支付报酬。该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丛某、威海日报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后,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丛某的诉讼请求。丛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应认定丛某与威海日报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丛某的工作以家庭为单位,自备投递交通工具,完成威海日报社交给的投递任务,且根据投递报刊的份数确定报酬数额,未达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故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2018年度社会法最具影响力案例盘点
http://www.clsslaw.cn/article/?id=8016
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适用效力进行了确认,明确了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边界进行了明晰,确认以家庭为单位,自备工具,以工作完成数额确定报酬未达到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该案无论对于下级法院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还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皆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第六章第二节“社会法”教学中使用。